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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徐州一名12歲的少年,在救落水同伴時沉入了塘底。痛失愛子后,少年的父母因不滿獲救者“不主動上門感謝,甚至連死者的葬禮都沒參加”的做法,也為了回擊“閑話”為孩子正名,將獲救方告上法庭。銅山法院6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獲救者一方雖無過錯,但要承擔“公平責任”,被判補償8萬元;對水塘存在管理責任的煤礦,賠償8萬余元。(6月15日《現(xiàn)代快報》)
對于救人少年的父母來說,失去愛子,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其悲痛無疑是巨大的。這個時候,獲救孩子和其家長的表現(xiàn)至關(guān)重要。最起碼,給予適當?shù)乜赐、勸導,甚至主動給予一些經(jīng)濟補償,是安慰救人少年父母的最好“靈藥”。因此,不主動上門感謝,甚至不看望,不參加葬禮等表現(xiàn),確實會讓救人少年父母遭受二次傷害。
由此,救人少年父母將獲救一方告上法庭,是為了討要相關(guān)補償,但更是要討還一個明確的說法,要一句道謝。而獲救孩子及其父母,在成為被告之后,也非常后悔,前后多次上門道謝和道歉,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救人少年父母的諒解。
但讓人遺憾與悲傷甚至后怕、憂慮之處在于,少年救人溺亡的水塘管理者的表現(xiàn)。依照法院的判決,水塘管理者承擔賠償8萬余元,占責任的20%.相信很多人都覺得這8萬余元賠償明顯過少了。但偏偏水塘管理者,即相關(guān)煤礦,卻不這么認為,甚至不服判決,“將回去經(jīng)煤礦領(lǐng)導集體研究后決定是否上訴”。
當然,上訴是水塘管理者即相關(guān)煤礦的權(quán)利。但水塘是因為“煤礦采煤作業(yè)所致的塌陷地”而形成,而且“煤礦未在幾百畝的塌陷地邊沿設(shè)置任何警示標志”。如此情形之下,煤礦還有什么冤要申?“將研究后決定是否上訴”看似在行使自身權(quán)利,實則是在展示無良、秀下限,是在惹人憤怒與恥笑:不想賠償早干嗎去了?或者換一種說法,如果所有相應管理者,都如此冷淡、冷漠與冷血,都不盡管理責任,溺亡事件又豈能不發(fā)生?
煤礦企圖完全推卸責任,并同時不盡任何管理職責的態(tài)度與意識,讓我們不寒而栗:當下,盛夏已至,一些孩子難免會因為年幼無知,在戲水、游泳時意識不到危險。但相關(guān)河流、湖泊、水塘等管理者,明顯不能因為孩子的父母負有相關(guān)監(jiān)護責任,就不盡自身對河流、湖泊以及水塘等的管理責任。否則,相關(guān)溺水事件一旦發(fā)生,作為管理者,責任人承擔賠償甚至相關(guān)法律責任將是逃不掉的宿命!
夏季來臨,“燒烤模式”開啟,防溺水是當事人、是孩子父母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更是相關(guān)河流、水塘等管理者的法定義務。莫等溺死了人,事情鬧大了,才想到為自己辯解或者無理狡辯、企圖推卸已經(jīng)無法推卸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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