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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救者被判補償 維護社會正能量
苑廣闊
//agustinmoreno.com2016-06-16來源: 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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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一名12歲的少年,在救落水同伴時沉入了塘底。痛失愛子后,少年的父母因不滿獲救者“不主動上門感謝,甚至連死者的葬禮都沒參加”的做法,也為了回擊“閑話”為孩子正名,將獲救方告上法庭。銅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獲救者一方雖無過錯,但要承擔“公平責任”,被判補償8萬元;對水塘存在管理責任的煤礦,被判賠償8萬余元。(6月15日《現(xiàn)代快報》)

  從道德角度來說,在已經(jīng)確認當事少年是因為救助落水同伴而溺亡的情況下,被救者和其家人,應該表達自己的感恩與感激之情,體現(xiàn)出自己的誠意與敬意,也應該采取實際的行動,包括精神上的或者是物質上的,來對見義勇為者家人給予必要的撫慰。這不但符合道德上的要求,同時也是見義勇為者家人所期待的。而新聞中被救者家人的冷漠態(tài)度實際上也是對見義勇為精神的一種否定,讓見義勇為者家人感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

  從法律角度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明確規(guī)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聞中這起見義勇為事件,顯然正符合這種情況,所以法院才本著“公平責任”的原則,做出了獲救者對救人者家人進行賠償?shù)呐袥Q。

  其實道德角度也好,法律角度也罷,我們的最終目的,就是希望在每一起的見義勇為事件中,都不要讓見義勇為者或其家人“流血流汗又流淚”,因為這不但是對見義勇為者或其家人的一種撫慰,同時也是對見義勇為精神的一種肯定、褒獎與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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