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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律師的法治功能
傅達林
//agustinmoreno.com2016-05-26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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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誕生之日起,律師這個職業(yè)受到的評價就褒貶不一。中國古代把律師稱為“訟棍”,貶斥之意了然!秴问洗呵铩酚涊d,鄭國的鄧析幫人打官司以獲取報酬,教人“以非為是,以是為非”,弄得鄭國“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以致執(zhí)政大夫子產把鄧析殺了,鄭國方才“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英國偉大劇作家莎士比亞在戲劇中,也不乏嘲諷挖苦律師的臺詞,最刻薄的莫過于《亨利六世》中屠夫迪克的那句“第一件該做的事,是把所有的律師全都殺光”。律師之所以遭人非議,大概是因為在有的人眼里,這種職業(yè)在伸張正義的借口下,謀取的往往是私利,甚至有的不惜顛倒黑白、鉆法律空子。但另一方面,律師又被描述為人權斗士,法庭上正義凜然地慷慨陳詞,總是將律師與法治的進步聯(lián)系在一起。韓劇《辯護人》中的律師從投機謀利到向不義宣戰(zhàn),律師的角色轉變令人反思良久:如果沒有律師,如果庭審被操控,司法正義如何實現(xiàn)?

  這似乎是一個矛盾。既要讓律師真正為公民權利代言,又要防止律師玩弄法律,于是在制度的設計上,便埋下了規(guī)范乃至限制律師執(zhí)業(yè)的伏筆。現(xiàn)實中,之所以出現(xiàn)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問題,說到底還是人們對律師不信任,對其法治功能認識不清。尤其是律師執(zhí)業(yè)本質上是一種“對抗”,在司法庭審主義尚未完全實現(xiàn)的背景下,這種“對抗”往往表現(xiàn)為與執(zhí)法者、司法官的直接沖突,所以更加不受歡迎。于是律師職業(yè)中危險性的一面,便很容易被放大并且拿來作為限制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借口。

  隨著法律廣泛深刻地介入生活,法律自身也越來越精細專業(yè),律師的地位作用更加不可或缺。律師已經不是用來裝點門面的司法裝飾,而是直接關系公民權利伸張、司法正義實現(xiàn)、法治文明進步的關鍵性因素。表面上看是公民花錢聘請律師為自己代言,客觀上卻為司法和法治引入了一種外在的市場機制,讓事實認定和法律判斷因為有了第三方力量,不再被隨意操控。也正是律師的有效介入,方使得庭審不再走過場。認識到這種法治建構的市場化機制,才能正確認識律師的功能,為破解律師執(zhí)業(yè)困境提供基礎。

  其實與法官、檢察官等不同,律師作為體制外的法律人,參與法治建構代表著一種市場機制和外在力量的導入,能夠及時導正體制內法律人建構法治的失誤。例如在刑事法治結構中,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形同拉動司法的“三駕馬車”,共同驅動刑事司法朝著正義的目標奔馳。理想的狀態(tài)是,檢察官以國家公訴人身份提起公訴,代表公共利益實現(xiàn)對犯罪的有效追訴;律師庭上積極進攻,在履行辯護職責中兌現(xiàn)刑事立法賦予被告人的各項權利;而法官則“穩(wěn)坐釣魚臺”,在“坐山觀虎斗”中明察秋毫,實現(xiàn)庭審的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在這種理想的結構中,律師構成法官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重要“裝置”,能有效防范執(zhí)法者基于破案功利性目的而摻雜的不正當因素。法官與律師在實現(xiàn)正義、保護人權上應該休戚與共,相互憑依。

  解開執(zhí)法者與律師的諸多心結,必須看到律師所代表的市場機制對法治構建的重要功能。而對于律師職業(yè)的危險性因素,則無需引之為限制律師權利的理由。只要在制度上確立了合理的懲戒性規(guī)范,一些律師執(zhí)業(yè)失范的行為留給事后懲戒機制解決即可。倘若在種種借口下隨意干預律師自由執(zhí)業(yè)的權利,傷害的將不僅是當事人的權利,更會使法治建構力量失衡,無助于公平正義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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