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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前,四川省江安縣一武校學生郭亮(化名)在一次外出時,因阻止陌生男子騷擾一名女孩,而將男子打成重傷二級,郭亮也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6個月,緩刑3年。19日,他表示,此事“影響特別大,我整個生活都改變了……因為這件事,高考沒考成,沒法上大學……也是因為這件事,現(xiàn)在哪里都不愿意接納我,人們根本不聽我解釋。即使我有教練證,但只要一聽說我在緩刑期間,立刻就不要我了……什么工作也干不了,只能跟著父親在工地上做一些零工。”(4月20日《北京青年報》)
雖然郭亮有著見義勇為的初衷,但平心而論,瀘州市龍馬潭區(qū)法院判其緩刑,并無不當。一則,根據(jù)《刑法》第20條:只有在制止正在進行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時,才可以無限防衛(wèi),打死打傷毋論,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可是,被打男子連一般違法犯罪行為都談不上,龍馬潭區(qū)檢察院和法院也只界定為“不當行為”“不文明舉動”,就被郭亮打得腦部受損,重傷二級;二則,事發(fā)時被打男子早已終止大巴車上和女乘客的糾葛,已下車準備打車,卻被郭亮等人拉下來群毆,那不要說正當防衛(wèi)了,連防衛(wèi)過當都談不上,而是事后防衛(wèi),即故意傷害。
可是,因為懵懂無知,盲目見義勇為,17歲的郭亮陷于升學無望,求職無著的困境,還是令人心情倍感沉重。
但,細一思忖,這又當怨誰呢?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7條規(guī)定:“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yè)不受歧視!本徯唐陂g,當然是解除羈押了的。這也不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單兵突進,背后還有著一系列法規(guī)支撐!缎淌略V訟法》第274條規(guī)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刑法》第100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入伍、就業(yè)前科報告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guān)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雖然俗話說,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郭亮“見義勇為”又是在公共場所和同學一起對男子群毆,不排除小范圍內(nèi)有人知情,但知情者終究也有限。郭亮既應該,也有權(quán)利守口如瓶,又何至于拿著教練證,到哪里“現(xiàn)在哪里都不愿意接納”呢?
在網(wǎng)上檢索一下,居然郭亮的“鳴冤”微博里,載有其實名的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一系列法律文書,給發(fā)布得不應有而盡有,也被網(wǎng)友轉(zhuǎn)發(fā)得一塌糊涂。甚至個別報紙在報道此事時,雖然對郭亮用了化名,但所附法律文書截圖,并未把實名打上馬賽克作技術(shù)處理。這不是“見義勇為”時已夠懵懂無知,還不吸取教訓,又在繼續(xù)懵懂無知嘛!還真是“少年不識愁滋味”,不知世事之艱難啊!
除了呼呼社會對緩刑期未成年人寬容,不要違法實施就業(yè)歧視,以讓郭亮能拿著教練證,找到合適的工作,而非只能跟著父親在工地做零工;也得提醒一句郭亮,請收好你的法律文書!在求職時,你有權(quán)利守口如瓶,沉默是金,甚至否認有過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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