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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發(fā)生的內地游客在香港被毆致死事件,以及北京一旅游團參加低價港澳游要求旅行社退賠事件,讓“不合理低價”旅游團再度引起關注。針對屢禁不止的零、負團費旅游團及其所帶來的強制購物、消費等問題,國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參與“不合理低價游”也將受到處理,目前正在研究相關處理辦法。(《新京報》10月26日)
為了禁止“不合理低價”旅游團,國家旅游局可謂是絞盡腦汁,規(guī)定對旅行社進行處罰,甚至將對旅客參與“不合理低價游”進行處理。而地方上也不甘示后,例如云南省加快組建旅游警察總隊及地州市旅游警察支隊,將是我國首個全面設立旅游警察的省份。這些方法當然都有合理性,但是我認為,打擊發(fā)生在旅游中的商業(yè)賄賂更為重要,通過刑事打擊來規(guī)范旅游市場,恐怕會更有力度。
絕大多數的“不合理低價”旅游團之所以會出現,就在于旅行社將旅客忽悠過來后,強行給他們增加旅游項目和強行安排購物,旅行社和導游從中收取回扣。
但是,這種收取回扣的行為是明顯違法的!堵糜畏ā芬(guī)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國家旅游局也多次頒發(fā)禁令,禁止旅行社和導游收受回扣的行為。更嚴重的是,這種收取回扣的行為不僅是行政違法,同樣是刑事違法,刑法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 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這條規(guī)定的就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像導游在賬外收受回扣,就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高可判15年。
但是,目前公安和旅游部門對于收取回扣的旅行社和導游,往往只是作行政處罰,像今年“五一”發(fā)生在昆明的女導游罵旅客的事件,也只是由旅游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并沒有公安機關介入查商業(yè)賄賂犯罪。如果說,旅行社收取回扣暫時由于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能作刑事處罰外,導游收受回扣完全可以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進行立案偵查。
可以說,近些年來,這種導游收取回扣很少被當做商業(yè)賄賂查處,甚至是基本不查,助長了旅行社和導游收取回扣的行為,從而讓“不合理低價”旅游團愈演愈烈,進行引發(fā)了旅行社、導游和游客之間的激烈矛盾,擾亂了旅游市場,影響了旅游景區(qū)的形象。
打擊“不合理低價”旅游團要多管齊下,一方面要通過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來管制旅行社、導游和游客的行為,另一方面則要利用刑罰的威懾力,積極查處旅游市場中的商業(yè)賄賂行為。這就要求不單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涉嫌商業(yè)賄賂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時也要求公安機關介入旅游市場糾紛,積極發(fā)現其中的商業(yè)賄賂案件。相信公安機關查處商業(yè)賄賂案件,能有效遏制吃回扣的現象發(fā)生,“不合理低價”旅游團就不再有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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