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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本不需要自證清白
舒 銳
//agustinmoreno.com2015-09-11來源: 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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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朱慧卿

  前晚,一條“扶老太被訛尋證人”的微博消息引發(fā)熱議,發(fā)布這條消息的是淮南師范學院大三學生小袁,而事情就發(fā)生在校門對面的馬路上。目前,受傷的老人因右腿骨折,正在醫(yī)院治療!  (9月10日《新安晚報》)

  此事件經過無數網友,以及有關媒體官微轉發(fā)之后,成為網絡大事件。這種全民尋找目擊證人、目擊證人挺身而出,看似正能量滿滿、讓人心頭一暖,其實是在更大范圍內模糊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法律原則,甚至是將所有的扶起老人者推向了“有罪推定”的危險境地。

  拋開情緒化的表達,這種案件在法律上就是普通的侵權案件,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就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扶老太覺得救人者就是肇事方,那么就舉證證明是救人者造成的損害;如果舉證不能,就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像目前這樣,一旦發(fā)生救人被訛的事,就由救人者滿世界找監(jiān)控錄像或目擊證人來“自證清白”。

  當然,對于一些涉及機動車的案件,可能會適用一些特殊的侵權歸責標準。比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將吳俊東案、許云鶴案等多個所謂“彭宇第二”案,作為典型判決予以公布,厘清了所謂“救人者”的敗訴原因:并不是法律對“救人者”搞有罪推定,而是因為機動車肇事適用特殊的歸責原則等原因。

  但對于普通人之間的碰撞,仍是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一點不容含糊。像這次“大學生扶人案”,當地政府、司法機關以及媒體首先應該著力做的,不是全民尋找目擊證人,那只會擴大扶人就要自證清白的誤解,而是強調雙方應走法律渠道解決問題,重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有必要的話,政府可以為扶人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如果一方在法律渠道之外搞“糾纏”,警方就應該依法申訴、警告。這樣才能讓救人者有底氣,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讓愛心不再糾結。此外,如果確實有證據顯示存在惡意敲詐勒索救人者,就應該依法追究敲詐者的行政乃至刑事責任,讓社會正氣抬頭。如此才能守住社會良心的底線,不讓全社會陷入“助人就要自證清白”的怪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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