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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于澤:為終身責任追究制建立操作規(guī)范
//agustinmoreno.com2015-05-07來源: 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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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fā)《關于加快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意見》,其中一個亮點,是對領導干部違背科學發(fā)展要求、造成資源環(huán)境生態(tài)嚴重破壞的要記錄在案,實行終身追責,不得轉任重要職務或提拔使用,已經調離的也要問責。

  這意味著,終身責任追究制作為責任制度的新規(guī)則,被引入生態(tài)領域。其實早在2013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就提出,要在生態(tài)環(huán)境決策方面實行終身責任追究。而去年10月發(fā)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更明確要求“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這就使得終身責任追究與重大決策建立聯(lián)系,實際上是要在公權力運行方面全面鋪開。

  有權就有責,決策失誤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終身責任追究雖然只是對責任內涵的豐富,但卻是一個新事物,如何將抽象原則落到實處,其實是相當復雜的事。決策的法律責任受到訴訟時效限制,某些法律責任也可能足夠長,相當于終身追究,但既然有法可依,依法辦理即可。需要我們操心的,應該主要是黨紀政紀責任。

  說這種責任追究需要我們操心,是因為此前我們沒有這樣的規(guī)則、相應的細則及執(zhí)行經驗。終身責任追究,涉及的是重大決策,不是在一般決策上搞終身追究。一般決策,可能有條件“現(xiàn)錯現(xiàn)糾”。既然是重大決策,其標準為何、誰是責任主體、哪些情形需要終身追責、罰則如何,都要明確。而要將這些制度“要件”明確下來,不可能靠誰閉門造車,而只能從實踐中來。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終身責任追究只是責任追究的“補漏”性規(guī)則,而非責任追究的常態(tài)。如果一項重大決策多年以后出了亂子,其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必定巨大,而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不可能與之同日而語。可取的制度,應當是盡量減少決策失誤。近兩年來,很多省市出臺重大決策程序規(guī)定,明確了專家論證、公開聽證等程序要求,構成避免重大決策失誤的一道防火墻。

  建立終身責任追究制,是要“以防萬一”,但既然要“以防萬一”,制度就必須時刻準備著用起來?倳幸话咽钟幸鉄o意制造重大決策失誤,由于決策失誤的后果具有延后性,這些人的膽子可能還挺大,終身責任追究就要派上用場。這就要求這項制度必須是可操作的,不僅制度執(zhí)行者可以拿來就用,而且讓領導干部清楚地知道弄權的可能后果,使他們事前就知所進退。

  要把這項制度立起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基本原則已經定下來了,具體規(guī)則可以在探索中明確與完善。關于環(huán)保的終身責任追究,中紀委早在2013年就赴各地調研,相信會有可操作的辦法出臺。一個重要問題是,誰是責任追究的主體?我國曾出臺引咎辭職制度,可對號入座的干部不少,但執(zhí)行情況并不樂觀;氐街卮鬀Q策失誤,等問題暴露已時過境遷,如何保證啟動問責程序,誰是違“法”必究的問責主體,這本身就是難點,需要我們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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