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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先行賠付理當全面推行
史洪舉
//agustinmoreno.com2016-08-25來源: 中工網—《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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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日,北京市工商局與天貓、京東、蘇寧、亞馬遜、國美等11家知名網絡交易平臺簽署相關協(xié)議。根據協(xié)議,11家電商都要實施網絡購物先行賠付制度,這是行政部門首次和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主體信息、質量監(jiān)管、消費維權等數據交換。協(xié)議中明確,如平臺經營者接到消費者投訴,經核實銷售者確實存在過錯,平臺經營者要向消費者先行賠付,包括退還購貨款項或者賠償損失。(8月24日《京華時報》)

  隨著網絡購物的興起,先行賠付機制應該不是一個陌生詞,如多家網購平臺早已承諾“先行賠付”。但北京市工商局與各大電商平臺所簽署的先行賠付協(xié)議則有重大突破,值得稱道,且有必要作為一項有效維護消費者權利的制度全面推廣。以此倒逼電商平臺盡到監(jiān)管審核義務,切實凈化網絡購物環(huán)境。

  當前的網購先行賠付制度尚不成熟,還受到一定限制,即電商平臺不對所有商品承擔先行賠付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服務而受到損害,電商平臺不能提供商家真實信息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電商平臺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承諾的,應履行承諾。電商平臺明知商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與商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除非電商平臺有先行賠付的承諾,否則只有不能提供商家真實信息或其他過錯時方承擔賠償責任。

  無救濟則無權利,只有網購者的損失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償,維護消費者權利才不是一句空話。在網絡購物糾紛依然多發(fā),假冒偽劣產品仍然通過電商平臺侵害消費者權利的背景下,讓財大氣粗,有能力,有技術也有責任的交易平臺先行賠付消費者不僅正當,而且合理。有必要摒棄交易平臺承諾后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做法,將先行賠付作為交易平臺的基本義務全面推廣,以此構造更健康有序的網購環(huán)境,讓人們享受更好的網絡消費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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