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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漢市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送審稿)》,重大行政決策失誤和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決策的,對行政首長、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即使退休、辭職、調職、離職也一追到底。
建了又拆的“短命工程”、中看不中用的“面子工程”、好大喜功的“政績工程”,相當一部分都是決策失誤的直接產物。去年國家審計署發(fā)布相關報告顯示,11家大型央企的791項重大決策事項中,有230項(占29%)存在違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缺乏可行性研究論證以及決策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等問題,造成損失或潛在損失134.68億元。以此觀之,決策失誤雖然不像貪污腐敗那樣為了謀取個人私利而無底線無節(jié)操,但其造成的經濟、社會損失,絕不能輕描淡寫,一筆帶過。
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目前,不少地方紛紛出臺了重大決策終身追責的細化方案,除了武漢之外,還有四川、上海等地。此前,我國對于決策失誤的追責體系長期缺位,很多項目上馬就是“三拍”:拍腦袋決策、拍胸脯承諾,決策錯了之后拍屁股走人?疾旃賳T離職、調任前的績效責任,主要依靠離任審計,但很多問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會暴露——比如生態(tài)環(huán)境影響可能需要十幾年甚至幾十年,負面效果才會顯現。終身追責,無論官員是否退休、辭職、調職、離職,無疑給政府決策套上了規(guī)范化、科學化的“緊箍咒”。
決策失誤,有的是無心之過,畢竟“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政府也不可能保證任何決策都絕對正確;有的則是刻意而為,忽視民主程序搞一言堂,不聽公眾和專家意見,這樣的“失誤”理當從重懲罰。但無論何種失誤,需要做出決策的部門或者個人為之買單都是應有之義。將終身追責的制度用起來,還有必要進一步細化完善,才能真正發(fā)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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