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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是世界各國在發(fā)展中都會遇到的問題。對此,很多國家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以改善低收入群體的居住狀況。借鑒其他國家構建住房保障制度的經驗,有利于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
美國主要通過立法保障、金融調控、稅收調整和政府提供公共住房來構建住房保障制度。美國重視保障性住房的立法,形成了比較完整的保障性住房法律體系。其保障性住房不是由政府直接建造和提供的,而是依靠提供金融服務以及市場購買的方法來激勵私人企業(yè)或個人來建造和提供。設有住房和城市發(fā)展部,負責發(fā)放廉租房的租金和補貼,承擔購房擔保業(yè)務和發(fā)行債券業(yè)務。同時,十分重視對購買保障性住房者實際收入水平的審查。德國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由住房租金管制、公共住房建設和聯(lián)邦住房儲蓄制度三部分構成。住房租金管制,即限定低收入家庭承擔房屋租金的最大值,余額由政府補貼。公共住房建設以小戶型、低價格為主,盡量惠及低收入家庭。聯(lián)邦住房儲蓄可以看作居民合作購房的一種形式,即利用居民儲蓄來滿足部分民眾的住房貸款需求。新加坡實行政府保障和市場分配相結合的住房政策,中低收入者的住房由法定的住房發(fā)展機構統(tǒng)一建設和分配,其中的低收入者享受廉租房待遇,中等收入者可享受廉價房待遇。設有房屋開發(fā)局來管理保障房建設事務,同時設立中央公積金和政府專項資金,為廉租房和低價房建設提供資金支持。還建立了資格審定制度,對租房與購房人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
可以看出,美國傾向于通過市場機制建設和提供保障房,效率較高,但2007年發(fā)生的次貸危機暴露了這一制度的弊端。德國和新加坡傾向于由政府完成這一任務,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政府的責任。我國應在吸取國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適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制度,目前可抓好以下兩個重點。
完善住房保障立法。從世界各國住房保障發(fā)展的歷史看,很多國家通過立法明確各級政府在保障公民居住權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引導和規(guī)范各個主體的行為。我國保障性住房立法層級低,有些規(guī)定不夠明晰,住房保障的法律支持還不夠有力。應加快制定和完善關于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規(guī),詳細規(guī)定住房保障制度的指導思想、保障目標、保障原則等,為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以及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提供法律依據。同時,從政府主體、適度保障、動態(tài)調整等基本原則出發(fā),詳細規(guī)定政府、企業(yè)、金融等部門在住房保障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保障性住房的準入、退出機制,合理確定住房保障的對象和標準。
強化政府責任。政府作為經濟調控者和社會管理者,擔負著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和保障居民基本權利的職責,理應成為構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體。首先,促進住房保障法規(guī)的制定和完善。其次,考慮設立管理保障房建設的專門機構,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管理水平。還應建立一套與保障房建設與提供制度相匹配的監(jiān)管體系,包括加強內部監(jiān)督和外部監(jiān)督,定期公布保障房建設與分配的信息,引入聽證會等機制提高公眾參與度等。第三,從稅收、住房補貼和金融等方面完善相關政策,加強配套措施的協(xié)調和綜合運用。完善低收入者界定工作,嚴格執(zhí)行對購買保障性住房者實際收入水平的審核制度,確保公平。
(作者單位:北京交通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