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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對策與思考
肖傳勝
//agustinmoreno.com2015-07-20來源:中工網—《安徽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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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下拖欠農民工工資已成為社會的一大詬病,各級政府為解決農民工被欠薪問題,采取多種措施來制止欠薪問題,諸如對《勞動法》出臺針對性的配套法規(guī)、實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強勞動監(jiān)察執(zhí)法力度等,盡管如此,關于農民工討薪的新聞仍然屢見不鮮,這固然與民工“先干活、再要錢”有關。但對漠視法律和責任感的開發(fā)商,難道執(zhí)法部門就聽之任之絲毫沒有辦法?對這樣黑心老板為何不強制執(zhí)行?國家有保障農民工的法律,政府有監(jiān)管開發(fā)商履行義務的執(zhí)法人員,為何,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民工討薪事件仍在持續(xù)、加溫上演!

  筆者認為:一是我國就業(yè)難問題不可能在短時間內解決,勞動力供過于求將是一個長期的現象,用工單位和個人就可以在勞動力市場中居于強勢地位,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壓低勞動者的工資甚至欠薪就有了客觀基礎。二是由于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長效穩(wěn)定的付薪保障機制缺乏,導致對欠薪問題預防、約束不力,難以從制度、監(jiān)管上規(guī)制欠薪行為。三是由于勞動爭議解決程序及相關配套制度設置不合理,成本過高,致使大多數被欠薪的農民工不得不放棄權利訴求,采用過激方式來討薪。

  討薪難,來自于政府部門的不作為。目前政府的工程款給付制度存在嚴重缺陷,我國目前的不少工程項目,尤其是政府工程,一般采取先建后補,也就是你先把路、樓等工程修好了,然后錢才給施工方。施工方先墊付制度是屬于目前的財政撥款制度問題,雖然大家屢屢呼吁,但卻一直難改。這個制度不改,農民工欠薪估計永遠解決不了。還有些項目年初開始但卻在年末財政撥款才能到,財政部門是有責任的。

  據我們所知,近年來,根據中央有關精神,各地已經重視農民工討薪問題并采取了一些事前設立關口預防、事后建立追討補償等機制。勞動保障部門和法院等也對欠薪企業(yè)加大了追討和懲罰力度。但遺憾的是,這些工作在一些時候往往流于形式,農民工的工資被拖欠、被拒付的現象仍舊極其普遍。

  應該講,如今的農民工今非昔比,在連續(xù)多年遭遇討薪難之后,農民工已增強了維權意識。當前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一定要從機制和法制上著手,既要有行政機關采取行政手段的討薪模式,又要有勞動仲裁委員會及司法機關采取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手段的討薪模式,也就是說要從以下十方面著手:一、投拆渠道要暢通,完善舉報投訴工作機制。投訴舉報是農民工討薪的主要手段,為了讓更多的農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勞動監(jiān)察部門和工會要暢通投訴渠道,積極為民工的投訴打開方便之門,做到有訴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同時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民工工資支付監(jiān)控制度。

  二、進一步發(fā)揮新聞輿論監(jiān)督作用,強化法律法規(guī)宣傳。要充分發(fā)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作用,對重視勞動用工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用人單位及時進行宣傳報道,反之,對單位或個人給予曝光。同時,深入用人單位面向勞資雙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通過廣泛宣傳,不斷提高農民工自我維權意識,增強用人單位守法經營、依法用工的觀念,努力實現事前預防和控制的目的。

  三、部門形成聯動機制,架設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綠色通道”。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涉及面較廣,問題比較復雜,需要各有關部門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和監(jiān)督,嚴格超概算審查,對未經批準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資金;各級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欺詐、非法侵占農民工工資的,及時立案偵查;對攜帶農民工工資款逃逸的,要加大追討、打擊力度;對組織、煽動聚眾上訪,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級工商部門在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筑企業(yè)評授“誠信企業(yè)”稱號、評定誠信等級和受理企業(yè)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時,要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管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對存在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良行為記錄的,不得授予“誠信企業(yè)”稱號和評升誠信等級,已授予或評升的,取消稱號或降低信用等級,不予批準其設立分支機構,并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冊新企業(yè)等方式逃避還款責任。各級司法部門要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為施工企業(yè)和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公證機關做好拖欠工程款還款協(xié)議,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公證。

  四、建立施工企業(yè)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約束和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目前由于受國家調控影響,房地產企業(yè)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屢屢發(fā)生,為有力防止企業(yè)主欠薪,施工企業(yè)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納職工工資保障金,工資保障金在工程合同價款中列支,?顚S茫蝗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將工資保障金存入指定銀行,專戶存儲,?顚S谩7康禺a企業(yè)在無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從工資保障金中劃支,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建筑施工企業(yè)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動用工資保障金,監(jiān)察部門要做好督查工作,關鍵是建立起良好的聯動協(xié)調機制。

  五、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用于救濟農民工臨時生活問題。其主要由政府財政出一部分資金,組成欠薪保障應急基金,專門用于應付突發(fā)性、群體性的欠薪糾紛。目前,像浙江省嘉興、溫州等地已經建立這一制度。其主要針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抗市場風險能力比較弱,在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存在時間成本和程序復雜難以讓農民工接受的情況下,有效地保證農民工群體臨時性的生活救濟。

  六、建立企業(yè)信用檔案制度,敦促企業(yè)守法遵法。對存在拖欠農民工資問題的房地產和建筑業(yè)企業(yè),主管部門記入企業(yè)信用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對清欠不力,沒有及時完成清欠任務的房地產和建筑業(yè)企業(yè),將向社會公布進行曝光,敦促企業(yè)主誠信守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七、規(guī)范企業(yè)用工行為,強化勞務合同的權威性。勞動保障部門要督促用工單位在聘用農民工時與農民工簽訂統(tǒng)一的書面勞務合同,并把勞務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作為評價用人單位資質、誠信度的重要依據。要制定相關法規(guī),督促企業(yè)用工時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書,企業(yè)必須按勞動合同要求每月支付農民工工資。如果工程款不能如期到位,也必須每月向農民工預支部分工資,數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并且至少每一季度結清農民工三個月的工資。

  八、建立欠薪企業(yè)排查機制,加強清欠工作力度。加強勞動保障日常巡查和工資支付專項檢查,督促企業(yè)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發(fā)生過拖欠的企業(yè)和勞動派遣企業(yè)工資支付情況的排查力度,對曾發(fā)生過拖欠工資行為和存在工資支付隱患的企業(yè)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控。對發(fā)現的拖欠工資行為,限期整改,妥善解決。

  九、建立健全快速協(xié)調處理機制。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開辟維權“綠色通道”,切實把勞動爭議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對小額、簡單以及人數較多的案件,盡可能通過調解方式平穩(wěn)解決。對申請仲裁的拖欠工資爭議,及時受理,及時裁決,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優(yōu)先執(zhí)行。

  十、建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聯席會議制度。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建設、水利、交通、財政、工會、公安、司法等單位組成,各單位根據職責職能,各司其責,互相配合,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開展情況。(作者單位:寧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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