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當糾錯不再寄托于找到證明被告人清白的新證據(jù),它也必將反過來影響當下的司法,讓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成為司法鐵律,以捍衛(wèi)正義的底線。
昨日,福建高院公開開庭再審19年前發(fā)生的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殺人一案,庭審中被告人黃興、陳夏影都表示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的,檢方也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建議法庭改判。
雖然此案再審仍未宣判,但控辯雙方在案件事實和證據(jù)認定上的諸多共識,預示這可能又將是一起成功糾錯的典型案例。該案1996年4月案發(fā),公安13天“破案”,但審理過程卻歷時10年,其間福建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兩次發(fā)回重審。如今,此案3名被告人中兩人被關押19年,另一人早已病死獄中。司法的曲折離奇與被告人家屬的堅持申訴,令此案自今年2月福建高院決定再審以來,就備受輿論關注。
輿論對于冤假錯案的剖析已經(jīng)輕車熟路了,而得出的警示性結論或教訓也總是近乎雷同,從命案必破到刑訊逼供,從多次發(fā)回重審到留有余地的判決,被告人各有各的悲哀,但釀造悲劇的機制總是那么相似。法治發(fā)展到今天,我們反復經(jīng)由個案去檢討曾經(jīng)的司法之失,似乎能夠汲取的教訓越來越稀薄了,但這并不意味著糾錯喪失了普遍性意義。
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原則,可對于“錯案”的認定,長期以來司法界并沒有樹立正確的法治思維。以往,無論是佘祥林案、趙作海案還是浙江叔侄案,糾錯一定程度上都是建立在能證明被告人清白的新證據(jù)基礎上,司法實踐中對于錯案采取十分嚴格的無罪證明標準,令司法糾錯陷入了“有罪推定”的誤區(qū)。
好在,去年8月福建念斌案的糾錯開啟了司法糾錯的新規(guī)則,他被以“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無罪。如今這起案件的再審,能否進一步將司法糾錯新規(guī)則明晰化,并重塑司法糾錯合乎法治的理性思維,值得期待。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再審并沒有出現(xiàn)新證據(jù),對此控辯雙方和法院在審前會議上已達成共識。也就是說,該案再審完全是立足原有證據(jù)進行重新判斷,所以合乎邏輯的結果似乎只能是:一旦有罪證據(jù)不足,便理應判被告無罪。倘如此,就意味著對以往糾錯采取無罪證明標準的糾正。當糾錯不再寄托于找到證明被告人清白的新證據(jù),它也必將反過來影響當下的司法,讓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成為司法鐵律,以捍衛(wèi)正義的底線。
當然,從個案意義上看,偵查中究竟有無刑訊逼供,省高院前兩次堅持發(fā)回重審,緣何第三次在同樣的證據(jù)條件下維持了原判,這些都有待徹查,以徹底肅清隱埋在司法錯案中的各種機理,讓司法回歸法治理性。
京華時報:冤案昭雪不能用錯誤延續(xù)錯誤 2010-05-17 |
王景曙:重申“收集無罪證據(jù)”的意義 2010-11-24 |
傅達林:嚴格證據(jù)才能防范下一起錯案 2013-03-27 |
楊 濤:糾正冤案,檢察官當沖鋒陷陣 2013-04-10 |
傅達林:愿更多錯案能被糾正 2013-04-27 |
傅達林:檢察官自我舉報還審判“正大光明” 2013-11-25 |
王云帆:用看得見的正義來防范冤獄 2014-03-12 |
許昔龍:索賠如何被演變成敲詐 2014-12-04 |
兵 臨:定罪必須板上釘釘,糾錯應當疑罪從無 2014-12-18 |
新京報:司法公正就在每一宗個案里 2015-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