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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日前《京華時報》報道,農(nóng)民景春因身陷冤案而堅持不懈申訴維權(quán)11年,直至2007年終于得到無罪判決,此后,景春以被錯判為由向法院提出索賠106萬元未果而不斷申訴、上訪,2011年開始,景春先后5次從地方鎮(zhèn)政府拿到了2.7萬元“息訪費”。今年7月,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景春10年有期徒刑,認定其申請106萬元國家賠償為敲詐未遂,上述2.7萬元為敲詐既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景春在得到無罪判決后,通過申訴、上訪的方式另行提出國家賠償,盡管其可能會放大了自己的賠償主張,但法院有錯在先,在法院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并曾長期沒有明確糾錯的前提下,他用這種并不違法的方式表達訴求,寄希望于法院給其一個滿意的交代,能被認定為威脅或要挾嗎?其索賠主張能被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嗎?無論是法院還是鎮(zhèn)政府,在任何一個普通的農(nóng)民看來,均是處于絕對強勢地位的權(quán)力機構(gòu),一起冤案信訪者的到來,就能使他們產(chǎn)生強大的壓力嗎?各地政府、法院均設有接訪部門,可見接待群眾來訪本身就是他們?nèi)粘9ぷ鞯膬?nèi)容,本案中,省內(nèi)三級法院均順利地行使權(quán)力,通過正常途徑駁回景春的訴求,將景春的行為定性為“無理訪”,整個過程看不出法院方面有何壓力。更不可理解的是,景春的訴求指向法院,對鎮(zhèn)政府而言沒什么可被要挾的地方,但鎮(zhèn)政府為了省里零上訪的政績,先用困難補助款2.7萬元穩(wěn)住景春,后轉(zhuǎn)而舉報景春敲詐勒索,“釣魚執(zhí)法”昭然若揭。
對這樣的釘子戶“繩之以法”,相關部門定會大快人心,但無法逃脫假借公權(quán)之手進行打擊報復的嫌疑,司法的公信力也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