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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公司的5名男子強行闖入徐先生夫婦家中,強迫二人就拆遷事宜進(jìn)行談判,導(dǎo)致徐先生頸部和四肢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為輕微傷,兩名拆遷員則在沖突中被徐先生扎傷。近日,北京市朝陽法院一審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3名拆遷員有期徒刑一年,受傷的兩名拆遷員被另案處理,5人共同賠償徐先生經(jīng)濟損失560元。(見5月12日《北京晨報》)
盡管法律上禁止暴力拆遷,禁止沒有達(dá)成補償協(xié)議就拆遷,禁止未經(jīng)法院授權(quán)就強制拆遷,但是由暴力拆遷引發(fā)的矛盾、沖突仍不時見諸報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把拆遷這項棘手的工作承包給拆遷公司。一些拆遷公司為了達(dá)到拆遷目的,各種違法的、下作的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新聞中5名被起訴的拆遷員就是如此。拆遷補償談不攏,為了強迫徐先生夫婦簽字,他們先是在樓下對徐先生夫婦進(jìn)行謾罵、威脅,繼而兩次斷掉徐先生家里的電,最后強行闖入徐先生家中大打出手,一邊打一邊威脅說:“簽不簽?不簽整死你!”
這樣的故事讓人憤懣,卻并不新鮮,讓人頗感新鮮的是,3名拆遷員竟然因此被起訴并且被判刑。之所以說“新鮮”和“竟然”,是因為暴力拆遷常見,而拆遷員被判刑的相當(dāng)罕見,F(xiàn)實中,不少手段惡劣、后果嚴(yán)重的暴力拆遷事件,不要說追究法律責(zé)任,往往連拆遷員都找不到,被拆遷者欲哭無淚。更值得關(guān)注的是,朝陽法院不是以故意傷害罪,而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給3名拆遷員判刑。
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缎谭ā芬(guī)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說明,拆遷人員不顧房屋主人阻攔強行進(jìn)入住宅,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徐先生只是受了輕微傷,拆遷員可能不足以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但這并不妨礙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給他們判刑。
朝陽法院的判決值得稱贊,并且具有示范意義。該判決給暴力拆遷再次敲響警鐘,警示每個拆遷人員,公民住宅不是你想進(jìn)就能進(jìn),更不是你想拆就能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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