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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公司的5名男子強行闖入徐先生夫婦家中,強迫二人就拆遷事宜進行談判,導致徐先生頸部和四肢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為輕微傷,兩名拆遷員則在沖突中被徐先生扎傷。近日,北京市朝陽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張某等3名拆遷員有期徒刑一年,受傷的兩名拆遷員被另案處理,5人共同賠償徐先生經(jīng)濟損失560元。(《北京晨報》5月12日)
暴力拆遷的事情我們聽得太多,盡管法律已禁止暴力拆遷,禁止沒有達成補償協(xié)議就拆遷,禁止未經(jīng)法院授權就強制拆遷,但是由暴力拆遷引發(fā)的矛盾、沖突乃至血案,仍不時見諸報端。很多地方政府已不直接主持拆遷,而是把這項棘手的工作承包給拆遷公司。一些拆遷公司雇用社會閑散人員沖鋒在拆遷第一線,各種違法的、犯罪的、陰險的、下作的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新聞中5名被起訴的拆遷員就是如此。拆遷補償談不攏,為了強迫徐先生夫婦簽字,他們先是在樓下對徐先生夫婦進行謾罵、威脅,繼而兩次斷掉徐先生家里的電,最后強行闖入徐先生家中大打出手,一邊打一邊威脅說:“簽不簽?不簽整死你!”
這樣的故事讓人憤懣。令人頗感新鮮和欣慰的是,3名拆遷員竟然因此被起訴并且被判刑。之所以說“新鮮”和“竟然”,是因為暴力拆遷常見,而拆遷員因此被判刑的,則相當罕見,F(xiàn)實中,很多下手更狠、手段更惡劣、后果更嚴重的暴力拆遷事件,不要說追究法律責任,甚至連拆遷員都找不到,也不被立案,遑論檢方起訴、法院判刑了。一些被拆遷者欲哭無淚,除了自認倒霉,便只剩下上訪這條漫漫長路。
更讓人感到新鮮的是,朝陽法院不是以故意傷害罪,而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給3名拆遷員判刑。非法侵入住宅,這對一些拆遷人員來說太稀松平常了,他們敢把別人的房子悄悄拆掉,更不會在乎是否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睋(jù)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說明,拆遷員不顧房屋主人阻攔強行進入住宅,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更不要說還毆打房主。徐先生只是受了輕微傷,拆遷員可能不足以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但這并不妨礙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給他們判刑。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國王的權力再大,也不能隨便進入老百姓的住宅,因為住宅是私人領地,在這里,公民的私權利至上。我們也在新聞和影視劇中看到,國外有些公民,對未經(jīng)許可進入自己住宅的人,甚至可以開槍射擊。我們國家的情況沒這么夸張,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原則是中外共通的。
朝陽法院的判決值得稱贊,這是具有標本意義的判決。它警示每個拆遷員,公民住宅不是你想進就能進的,更不是你想拆就能拆的。這次判決也說明,遏制暴力拆遷,不僅需要被拆遷者奮力抗爭,更需要司法機關依法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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