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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時代,企業(yè)別給女員工生育“設坎”
馮海寧
//agustinmoreno.com2016-01-08來源: 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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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孩時代,有人在猶豫生還是不生時,有些企業(yè)職工卻只能在企業(yè)規(guī)定的時間表內生。“就給你半年時間懷孕,這期間懷不上的,只能再按照計劃表重新排隊!睂τ陂L春一企業(yè)制定二孩生育時間表的消息,在山東濟寧一銀行支行工作的劉倩感受頗深,按照單位不成文規(guī)定,劉倩想生二孩的計劃已經排到了2018年。(見1月6日《齊魯晚報》)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發(fā)布,其中明確,生育兩個以內孩子無需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guī)定,婦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權利。但在一些用人單位,女員工要想生孩子,還得提前一年向單位提出申請,由單位安排“生育時間表”。這就意味著,女職工生育的權利受到單位內部潛規(guī)則的約束,不是想生就能生的。

  據悉,在醫(yī)院、學校等女職工比例較高的單位,“按計劃”生育是一種潛規(guī)則。這當中,自然有單位人手不富余、工作忙碌緊張、“一個蘿卜一個坑”的客觀因素,但有些不存在這些問題的企業(yè)也對女員工何時懷孕、生育提出要求,就說不過去了。

  進入全面二孩時代,用人單位對女職工在生育問題上提出要求恐怕不會少。除了生育時間表外,有的用人單位在招聘環(huán)節(jié)優(yōu)先考慮“已婚已育”的女性已是潛規(guī)則,這對“未婚未育”的女性顯然不公平。另外,在女員工的產假、工資福利、培訓進修、職務晉升等方面,一些用人單位可能也會有所限制和考慮。

  潛規(guī)則流行,與“明規(guī)則”缺失不無關系。比如說,用人單位之所以私設生育時間表,原因之一是相關法律沒有明確的、有針對性的懲罰條款,無論是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還是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都對用人單位侵害婦女生育權的行為缺乏詳細罰則,如此一來,某些用人單位就會無所顧忌。

  因此,一方面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根據新現象、新情況出臺相關配套細則。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規(guī)范勞動合同,把女性生育權保障等寫入合同條款。其實,多數用人單位是可以通過內部工作、人員調整來解決女職工生育問題的,只是需要政策方面的引導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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