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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請被告雷州市政府法定代表人發(fā)表辯論意見!苯,廣東湛江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宗土地糾紛行政案件,審判長話音剛落,只見穿白襯衣的雷州市市長吳國雄從被告席上站起來。這是廣東有史以來首宗市長出庭應訴行政案。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行政案件開庭,作為被告方的行政機關往往只有代理律師到庭,法庭調查關于事實性的內容時,代理律師經(jīng)常一問三不知,降低了開庭效率。(見7月8日《南方日報》)
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行政案件由市長出庭應訴,意義深遠。
“市長出庭應訴”的最大價值,在于它是一次鮮活的普法之舉。民告官的案子,以往飽受詬病的是“民告官,不見官”。此次市長出庭應訴的是一起1965年糾紛至今的不服土地確權處理決定的行政案件。倘若換做其他地方,因為行政案件牽涉時間久遠,且又關乎土地確權處理,不少行政一把手會自覺遠離此類案件。雷州市市長能出庭應訴,表明了履行訴訟義務,不回避問題的鮮明態(tài)度,彰顯了主動解決矛盾的誠意。
可以預見,伴隨著新行訴法的推行,會有越來越多的地方行政官員主動出庭應訴。不過這只是半個好消息,因為從官員出庭應訴,到“民告官”系列案件都能被公平審判,兩者尚有距離。近年來,“民告官”案件的勝訴率一直在呈下降趨勢,去年底就有媒體報道,盡管《行政訴訟法》在立案、判決等方面做出新規(guī),禁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干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但“民告官”案原告勝訴率,還是從10年前的30%降至近年的10%。
“民告官”的勝訴率為何不升反降?從媒體報道的另一個新聞中,或許可看到真相。河南省從2013年起試點民告官案件異地審理,信陽、南陽、安陽成為改革試點地。結果,截至2014年5月,僅信陽一地行政機關敗訴率就上升了17%.很顯然,“民告官”案件勝訴率的不升反降,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它們往往是“轄地管理”,地方法院人財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如此緊密聯(lián)系之下,又怎能指望它們獨立行使審判,不受干涉?
由是說來,單就“民告官”案件而言,市長能主動出庭應訴,當然可喜,但遠非“民告官”案件中應表現(xiàn)出的全部公共態(tài)度。要市長出庭應訴,更要去除地方對司法的干預。尤其在當下,“民告官”案件多集中在拆遷、物權與上訪等領域。倘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法真正做到不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那么官員出庭就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我們樂見“市長出庭應訴”,更期待“民告官”案件有一個公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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