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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國務院法制辦征求意見截止。意見稿明確了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的法律地位。國家施行統(tǒng)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今后稅務部門將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yè)、公民等納稅人編制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shù)字代碼標識。(見2月3日新華社報道)
站在稅收征收管理的角度,施行統(tǒng)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無疑確有必要,不僅能直接為征稅提供方便,也有利于為相關的稅制改革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基本的技術支持。比如,推動實現(xiàn)按家庭計征個稅。正如有評論所言,個人稅號實際上是個大筐。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有了這個稅號,每個人的納稅信息才能歸集到一塊,最終實現(xiàn)家庭計征個稅。不僅個稅改革,包括房地產稅改革,包括開征遺產稅,這些與我們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直接稅改革,都需要個人稅號制度的建立作為基礎,只有能夠掌握個人稅號中的個人交易、收入、財產信息等,才能消除征稅漏洞,實現(xiàn)公平征稅。
而除了稅收征管,從征信角度看,施行統(tǒng)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也非常有利于推動整個社會征信體系的建設和不斷完善。因為個人稅號,表面只是一個小小的號碼,但其中包含的各種信息對于整個社會征信體系的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進一步而言,如果站在與納稅義務相對應的納稅權利角度審視,個人稅號的價值,還不應僅僅于此,除了為政府征稅提供方便以及便于誠信信息的收集之外,它顯然還應該同時有利于納稅人享受相應的納稅人權利。比如,有利于享受包括養(yǎng)老、醫(yī)療、住房、教育、失業(yè)等在內的各種政府公共服務、社會福利、救濟援助。如在實施社會安全號與稅號合二為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的美國,其統(tǒng)一且惟一的社會安全號,一方面表現(xiàn)是一種義務,不僅所有美國人都必須申請一個社會安全號,而且在幾乎所有重要的生活領域都必須出示使用社會安全號,但另一方面,該社會安全號,也是美國納稅人享受各種權利待遇、獲得相關社會保障的通用憑證。
從這個意義上說,個人稅號不僅僅只是方便政府管理的征稅號、見證公民納稅責任的“義務號”,同時也應該是一種自下而上見證納稅人權利、便于公民獲得各種政府公共服務、享受各種社會福利保障的“權利號”。當然要做到這一點,還需要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xù)的社會保障制度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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