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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照料假”要做好加減法
張智全
//agustinmoreno.com2017-06-28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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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生子女照料假”因涉及各方利益博弈,有可能陷入“公家易推行,私企難落實”的尷尬,如果沒有后續(xù)的配套政策跟進,極有可能成為“紙上的權利”

  近日,《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網(wǎng)上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其中提到,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60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照料,并給予每年累計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6月27日《北京晨報》)。

  獨生子女是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計劃生育政策的產(chǎn)物。作為基本國策的忠實執(zhí)行者,獨生子女父母在為緩解國家人口壓力作出巨大貢獻的同時,也面臨著養(yǎng)老缺少子女照料的困境。在獨生子女父母越來越多地步入人生夕陽的背景下,四川堅持民有所呼、法有所應,在繼福建、湖北、廣西等地之后,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給予獨生子女每年至少3天照料父母的假期,既是對獨生子女夫婦響應國家計生基本國策所作貢獻的回報,又是對獨生子女家庭擺脫面臨的養(yǎng)老困境而進行的積極探索,顯然值得鼓勵和復制。

  盡管立法設立“獨生子女照料假”的初衷良好,其飽含的政策善意也令人趕到溫暖,但能否落到實處還有待觀察。正如不少人所擔憂的那樣,“獨生子女照料假”因涉及各方利益博弈,有可能陷入“公家易推行,私企難落實”的尷尬,如果沒有后續(xù)的配套政策跟進,極有可能成為“紙上的權利”。筆者以為,要確保這一利民政策落地生根,還應在平衡各方利益之間做好“加減法”。

  “獨生子女照料假”政策想要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有賴于用人單位的積極支持。而用人單位的積極支持,首先是以無損或盡量減少自身利益損失為前提的。眾所周知,獨生子女員工回家照料年邁父母,必然導致臨時的“斷崗”,需要用人單位另外找人頂替期間的工作,直接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這對于以利益為目標的用人單位來說,因為支持“獨生子女照料假”而額外增加一筆成本負擔,難免心不甘情不愿。如果一味強調嚴格執(zhí)行政策而忽視用人單位為此增加的成本,那么就等于將“獨生子女照料假”產(chǎn)生的成本全部轉嫁給用人單位,顯然有失公平。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做好政策執(zhí)行的“加法”也就勢在必行。對此,政府不妨出臺鼓勵和引導企業(yè)自覺支持“獨生子女照料假”的相關配套政策,比如在征收稅費等方面給予適當優(yōu)惠,從而降低其用工成本,進而調動其支持“獨生子女照料假”的積極性。

  不可否認,降低用人單位成本負擔,合理分配獨生子女員工照料年邁父母所產(chǎn)生的成本,是確保“獨生子女照料假”落地不可或缺的“必修課”,但藉此期望畢其功于一役地實現(xiàn)該項利好政策的全面落地,顯然還不靠譜。這就要求必須做好嚴格執(zhí)法的“減法”。畢竟,法出即行是立法的根本價值取向。只有對那些拒不執(zhí)行“獨生子女照料假”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堅持“零容忍”,才能倒逼其在法律的框架內(nèi)循規(guī)蹈矩,“獨生子女照料假”也才能在執(zhí)行中不跑調走樣,進而真正照進現(xiàn)實。否則,“獨生子女照料假”就會因為執(zhí)法不嚴而淪為一紙“空頭支票”。

  總而言之,“獨生子女照料假”的落地生根,既需要做好減輕用人單位成本負擔的配套政策“加法”,調動它們自覺支持該項利民政策的積極性;又需要做好嚴格執(zhí)法、消除執(zhí)法障礙的“減法”,以法律的堅強后盾倒逼用人單位嚴格落實“獨生子女照料假”。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有效實現(xiàn)用人單位、個人和社會利益的平衡,確!蔼毶优樟霞佟边@一利民政策能夠落實得更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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