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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孩子來說,最應該把好安全關的家長尚且如此,外界的安全教育再多恐怕也是枉然
近日,上海一名不滿12周歲的男生在騎共享單車時與一輛客車相撞,遭客車碾壓身亡。這是迄今為止媒體報道的兒童騎共享單車發(fā)生的最慘烈事故。
這名男生遭遇事故時,上海市正在為初步擬制的《共享自行車服務規(guī)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共享自行車服務對用戶年齡要求應在12歲以上!逼鋵崳膊荒芤驗檫@個規(guī)范尚未正式出臺就把事故責任推到“法無禁止”上,因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早有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無疑,這名男生并不符合騎自行車上馬路行駛的條件。如果他在知曉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去騎共享單車,也就不會遭遇這起奪命悲劇。但是,生命沒有那么多“如果”,突破法律禁區(qū)難免付出代價。
自從共享單車在一些城市投放以來,有兒童把共享單車當成玩具的問題就迅速浮現(xiàn)。人們驚訝地發(fā)現(xiàn),原來身邊有這么多“熊孩子”甚或“壞孩子”。不滿12周歲騎行的有之,解鎖單車后免費騎行的有之,把單車扔進河道的有之,不僅私藏單車而且上街破壞單車的有之。如果不能迅速遏制這些亂象,“玩壞共享單車”的行為就可能因“破窗效應”而在兒童中蔓延,除了讓共享單車企業(yè)蒙受損失外,還會對兒童人身安全、人格發(fā)育以及交通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給兒童“玩壞”共享單車“踩剎車”,管理部門和共享單車企業(yè)負有公共責任。無論是禁止12歲以下兒童進入允許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騎車,還是處理兒童破壞共享單車問題,都有明確的法律保障。管理部門要做的就是嚴格執(zhí)法,這一點可謂不言自明。共享單車企業(yè)則需盡到提醒注意的義務。面對共享單車這一新生事物,學校也有加強安全教育的義務。
目前來看,導致兒童不當對待共享單車問題的最大責任,并不在外部,而在兒童的家庭內(nèi)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家長的疏忽或輕縱。在2月22日即已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未成年人共享單車使用行為的聯(lián)合聲明》的深圳,低齡兒童在街頭或社區(qū)道路騎車、小孩坐在車筐內(nèi)等現(xiàn)象仍較為常見。大人和孩子分別騎車一起出行、大人用單車在馬路上教孩子學車、大人幫孩子解鎖單車等問題也屢有報道。對孩子來說,最應該把好安全關的家長尚且如此,外界的安全教育再多恐怕也是枉然。
倒逼家長把好安全關,應當成為監(jiān)管部門和共享單車企業(yè)治理兒童“玩壞”共享單車的重要方向。“熊壞子”破壞共享單車,應由家長賠錢;家長帶孩子騎車上路等問題,同樣也要查處、罰款。對一些“任性”的家長,共享單車企業(yè)則應在信用扣分、價格上浮等方面施以懲戒。
有的家長也許并不在意罰款或信用扣分。但為了孩子的人格著想,看在孩子生命的份上,是該好好管一管孩子拿共享單車當玩具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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