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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沒有產(chǎn)假,因此“懷孕意味著辭職”。更奇葩的是,河南商丘尚博學校在合同中規(guī)定,學年內(nèi),育齡女教師最好在下學期懷孕,“如果在上學期懷孕導致下學期不能繼續(xù)工作者或中途辭職者,需承擔其他老師的代課費和招聘費共2000元”。(2月29日澎湃新聞網(wǎng))
該校校長對此合同的該條規(guī)定內(nèi)容進行了解釋,稱自己的學校是民辦校,好像就可以與其他公辦學校不一樣。難道民辦校就能簽“懷孕賠兩千”的奇葩合同?
該校與女教師簽訂如此奇葩合同,竟打著為了學生和家長的旗號,“學校主要是本著對學生和家長負責的態(tài)度,不希望老師中途跳槽(或辭職),才在合同中做出那樣的規(guī)定,頻繁換老師對學生是不負責任的!闭\然,教學質量是一個學校,尤其是一所民辦學校的生命,但是不能以此理由來剝奪女教師的合法權益。
即使如該校長所說,當時簽合同時是女教師們自愿的,這種“自愿”我們大家都是懂的,女教師為了能上崗,能找到工作,即使心中不愿也無可奈何,只有委曲求全,這種合同的簽訂沒有公平能言。
更重要的是,教師“自愿”簽訂并不等于此種合同“合法”。我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中不得規(guī)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nèi)容。我國《勞動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女職工依法享有產(chǎn)假的權利,并且在產(chǎn)假期間工資照發(fā)。因而該校的“奇葩合同”完全違背了有關法律規(guī)定。
民辦學校不是法外之地。涉事學校應該立即糾正侵權行為,真正做到立行立改,做到依法治校,依法用工。而相關主管部門也應積極介入調(diào)查,切實維護女教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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