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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外界干擾,是公正司法的基本前提。行政審判擔負著監(jiān)督依法行政的重要職責,排除地方干預至關重要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省自去年5月起實施的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工作進行調(diào)整完善。今后,該省基層法院管轄的所有行政案件均實行異地管轄,全省18個中級人民法院還被分成6組,全部實行“推磨”方式審理,異地管轄范圍每兩年調(diào)整一次(6月15日《京華時報》)。
行政審判調(diào)整的是官民關系,對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quán)、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quán)益具有重要作用,也一直被譽為民主與法治建設的晴雨表。自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行政案件,對暢通民主渠道、監(jiān)督公權(quán)依法行使、推進民主與法治進程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然而,一個不可否認的客觀現(xiàn)實是,對于監(jiān)督公權(quán)行使的行政審判,地方干預始終如影相隨,以致行政訴訟難以成為一種法治常態(tài)。河南法院系統(tǒng)試水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為各地法院行政審判提供了走出地方干預藩籬的可復制示范樣本,有助于行政審判回歸本來面目,值得充分肯定。
行政審判受到地方干預,其實質(zhì)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尚未徹底落到實處。雖然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均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擾,但在法院人、財、物均受制于地方的體制下,獨立審判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擾,行政審判尤為突出。在“民告官”案件中,一些強勢行政機關動輒以服從地方化的大局觀為由,錯誤地認為“讓行政機關勝訴是支持,讓行政機關敗訴是添亂”,對法院的依法審理橫加指責和非法干預,甚至出現(xiàn)了判決撤銷違法行政行為而不能及時糾正、判決履行法定職責而拒不履行、判決給予行政賠償而拒不賠償?shù)痊F(xiàn)象。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diào)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等突出問題。新修訂并于今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從中不難看出,無論是訴訟體制機制改革的頂層設計,還是立法的修改完善,均聚焦于行政案件的管轄制度。將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作為排除地方干預的突破口,充分反映了案件異地管轄對排除地方干預、確保行政審判公正的迫切性。河南法院全面推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制度,既是對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的及時回應,又是對新行政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的全面落實,對于從制度上解決行政訴訟審判難,意義重大。
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外界干擾,是公正司法的基本前提。行政審判擔負著監(jiān)督依法行政的重要職責,排除地方干預至關重要。在“民告官”日益深入人心的時代背景下,消除行政權(quán)力對行政審判的不當干預,實乃題中應有之義。推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代表著走出地方干預藩籬的路徑示范,對實現(xiàn)行政審判調(diào)整官民關系、促進民主法治進程,無疑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現(xiàn)實意義。公眾由此有充分理由相信,隨著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制度的全面開花,干擾行政審判影響司法公正的地方不當干預,將逐步壽終正寢,司法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必將成為法治新常態(tài)。
當然,以案件異地管轄制度排除地方干預,讓行政審判回歸本來面目,這只是解決訴訟審判難的第一步。盡管案件異地管轄制度能夠最大程度地排除地方干預,確保司法公正,但歸根結(jié)底,解決行政訴訟審判難還須定位于依法獨立審判。這既需法院堅守司法底線,敢于對外部干擾說不,又需其苦練內(nèi)功,以攻堅克難般的勇氣,革除法院內(nèi)部影響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各種因素。唯有如此,行政訴訟審判難才能真正得到徹底解決,行政訴訟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效才能真正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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