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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分別發(fā)布了《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兩個《意見》的主要意圖在于,通過明晰責任,著力提高辦案質(zhì)量,增強司法公信力,讓人民信賴司法,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社會各界對司法公正的期待越來越高,對公平正義的吁求越來越強烈。但是,我們也不得不承認的一個事實是,雖然我們每一個人都在追求公平正義,但在具體的個案中,對到底何為公平正義的理解,卻往往是大相徑庭甚至截然相反的,F(xiàn)實中,大量判決雖然在法律上、程序上沒有任何瑕疵,能夠經(jīng)得起法學專家的拷問,但是卻總有一方當事人不滿意,甚至原被告雙方都不滿意。因此,讓民眾信賴司法,在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實乃一個重大課題,兩個文件規(guī)定的內(nèi)容還是遠遠不夠的。
英國的丹寧勛爵有一句名言:正義不僅要實現(xiàn),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要想讓民眾信任司法,首先應當加大司法公開的力度。當前,雖然我們在司法公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大多是司法機關自主的公開,外在的、形式上的較多,與當事人及社會關聯(lián)性不夠強,互動不夠,還未能夠觸及社會及當事人最關注、最希望了解的實質(zhì)性公開,與民眾的期待還有相當大的距離。今后,要想提高判決的公信力,增強民眾的信任感,還要在以下三個方面努力:
第一,全面落實裁判文書說理制度。裁判文書說理內(nèi)容的基本要求,是讓多數(shù)案外人(少數(shù)案件可能只有專業(yè)人士能夠讀懂)讀后能夠接受判決結果,否則就失去了裁判文書公開的意義。
第二,要全面公開案件相關材料,比如原被告雙方的主要意見和證據(jù),爭議焦點,質(zhì)證筆錄,等等。沒有完整的案卷材料,也就難以接受監(jiān)督。
第三,要建立司法決策過程公開制度。司法決策過程的公開是司法過程公開的最核心領域,只有完整徹底觸及決策的過程,司法公開才能實現(xiàn)其價值。為此,應當探索嘗試法官個人意見公開制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每一個法官或者參與案件討論的人對案件持何意見,應當全程記錄并存檔,當事人可以申請查詢。法官個人意見,也可以考慮體現(xiàn)在判決書中,并且上網(wǎng)公開。只有公開法官個人意見,才能讓法官個人對案件審理負責。從整體上看,已經(jīng)發(fā)布的《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文件對司法公開的責任、要求都還不夠全面,應當進一步完善。
法治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司法權的運作規(guī)律要求,對個案不服,可以通過上訴、申訴等程序來追求公平正義。但是,信訪案件中涉訴案件比例一直畸高這一事實也提醒我們,建立一種外在的制約保障機制,對于提高司法辦案質(zhì)量、進而增強司法公信力也是必要的。
我們可以考慮將推行司法責任與人大監(jiān)督有機結合起來,認真貫徹實施組織法和監(jiān)督法,加強人大對司法案件特別是司法官員和司法過程的監(jiān)督,通過人大監(jiān)督,督促法院提高辦案質(zhì)量,增強司法公信力。當下,可以考慮激活人大的質(zhì)詢制度,民眾對司法案件有意見的,可以向選區(qū)人大代表反映,符合法律規(guī)定數(shù)量的人大代表,認為案件確有重大問題的,可以依法提出質(zhì)詢案,從而啟動質(zhì)詢程序。
可以說,如果能夠科學地用好人大質(zhì)詢權,這把利劍一直高懸在法院和法官頭頂,許多司法爭議都可避免。同時,我們也應當考慮將法官責任追究的權力與人大任免權結合,不再讓法官責任追究一直在法院系統(tǒng)內(nèi)部運行,提高追責的公信力和威懾力。各級人大還可以激活特定問題調(diào)查制度,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司法問題,可以啟動有關特定問題調(diào)查,通過調(diào)查,依法做出決定,這種決定即使不能讓案件雙方當事人都滿意,但結果卻容易為社會接受。
公眾參與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公民參與司法不僅有助于正確地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而且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使裁判更易于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認同。我們現(xiàn)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司法調(diào)解制度、見證人制度、檢察機關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等都可以說是公眾參與司法的重要形式。為了提高公眾參與效果,建議今后重點應當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通過完善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增加人民陪審員數(shù)量、改革使用機制等方式,讓社會不同行業(yè)、性別、年齡、民族的人員都能參加陪審工作。
同時,建議借鑒仲裁經(jīng)驗,在一些領域,比如醫(yī)療糾紛案件、行政糾紛案件中,允許案件當事人自行選擇一名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陪審員原則上只參與事實的認定,但當事人選擇的人民陪審員在尊重法律、依法行使職權的前提下,也可以依法監(jiān)督司法過程,從而增強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信任感。只有人民陪審員不再是法官的“陪襯”,真正成為參與司法的民眾代表,人民陪審員才能成為縮短公眾對司法活動距離感的重要橋梁,司法裁判才能更容易被當事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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