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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衛(wèi)計委主任楊軍日前被“雙開”,理由之一是其曾在北京培訓時嫖娼被抓。就在不久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黨組通報稱,該北京公司辦公室主任王海生在2015年1月組織的3次公款吃喝及娛樂活動期間“每次都在所住的酒店享受異性按摩,其中一次屬嫖娼行為,共花費1.08萬元”。王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撤銷職務,降為一般員工。
一個在培訓時嫖娼,一個用公款享受異性按摩——”八項規(guī)定“下楊和王的頂風作案,頗令公眾憤慨。但輿論的疑惑隨之而來:既然存在“嫖娼行為”,通報何以只見行政處分,對司法跟進處理的情況卻語焉不詳?
按理說,這樣的擔心并無必要,因為嫖娼違法是一個基本常識,“公正司法”也無需多加懷疑。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既然已認定有“嫖娼行為”,自然應有相應的法律程序予以處理;至于結果如何,也許需要等待一個權威的聲音,也可能已經(jīng)走完了程序、屬于“完成時”。
但輿論的疑惑,或多或少也體現(xiàn)了公眾的一種善意擔憂。相關通報只提行政處分結果,不談司法介入,難免可能讓人產(chǎn)生聯(lián)想和誤會:莫非干部違法,也有“網(wǎng)開一面”的可能?有人甚至疑惑:比之此前部分明星、名人因嫖娼受到嚴厲的司法處理,官員嫖娼是不是得到了“輕判”?觸犯法律還能當“一般員工”,是不是也是對“一般員工”的嘲弄?
打消公眾的疑惑,歸根到底需要法治站到“前臺”。就官員嫖娼而言,相關方面不妨多作一個表態(tài):司法介入,有,還是沒有。類似事件提供給公眾的“說法”,也不妨多想一步、“跨前一步”——不是說,主動和透明,是消除誤解的良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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