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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犧牲何勞家屬索賠
長沙9名村民結伴去瀏陽河游泳,51歲的柳光明因下水救援同行的徐家父子不幸溺亡。柳家向徐家索賠32萬元遭拒,經(jīng)協(xié)調(diào)徐家先補償5萬元給柳家辦喪事,后續(xù)補償另行協(xié)商。
對柳光明的救命之恩,徐家父子按理應作出回報,給予合理補償。柳家對徐家父子有所要求也無可厚非,而且柳家提出補償還有法律依據(jù)?墒牵热苏呒覍倥c獲救者為了補償金額討價還價,就不但會傷了兩家和氣,還可能引來以命要價、忘恩負義之譏。事情真該走到這一步嗎?
面對見義勇為犧牲者家屬的求告,村委會和派出所除了居間協(xié)調(diào),還應該幫助犧牲者家屬按規(guī)定向上級民政部門提供見義勇為線索。讓見義勇為者無后顧之憂,就是在給社會全員編織一張安全網(wǎng)。見義勇為犧牲,政府部門應該積極行動,別讓英雄家屬寒心。
“敲詐”三官員為何都能得逞
因不滿拆遷補償,山東青州人韓振偉舉報三名官員貪腐。被舉報者不約而同找到同一房企老總“擺平”此事,這位老總先后給了韓振偉195萬元。3年后,韓振偉被青州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刑8年。韓上訴后,濰坊市中院二審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敲詐”了官員,卻從房企老板手里拿到“補償款”。韓振偉到底是敲詐了三名官員還是房企老板?官商之間是什么關系,以至于后者肯為前者埋單?再者,如何證明韓振偉從房產(chǎn)老板手里拿到的是勒索所得,而非其聲稱的補償款?上述問題,重審法院不可不查。
此案更蹊蹺的是:韓振偉舉報了三名官員,三人都乖乖就范,可見都是心中有鬼。不過,如今舉報者攤上了事兒,被舉報者除一人落馬外,另外兩人卻并無被查處的消息。在青州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中,這兩名官員被迫找房產(chǎn)老板擺平的事實可是清楚明白的。是不是應該順藤摸瓜查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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