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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求助需要公共領域的私法自治
馬劍銀 
//agustinmoreno.com2016-12-06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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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羅爾賣文網(wǎng)絡籌款救女”事件暫告一段落,深圳市民政局介入調查,兩篇公號文章獲得的260多萬元贊賞資金全部退給網(wǎng)友。“羅爾事件”是《慈善法》實施三個月后,首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公益慈善事件,很多慈善法立法過程中的爭議與焦點被重新討論。筆者在此試對事件涉及的關鍵法律議題,做一厘清。

  一、羅爾的行為不是慈善募捐,屬于個人求助!洞壬品ā诽峒暗拇壬颇季,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chǎn)的活動,羅爾個人不是慈善組織,不具有募捐資格!洞壬品ā窙]有提及個人為自己或特定親友的困難而向社會進行求助的行為!洞壬品ā返呐涮滓(guī)定——《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也為個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絡求助留出了空間。

  二、個人求助不是《慈善法》禁止的“個人募捐”!洞壬品ā贰敖谷魏谓M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chǎn)”。羅爾自始至終沒有假冒慈善組織。另外,《慈善法》規(guī)定慈善活動是針對不特定的受益人開展的公益活動,羅爾為了自己身患白血病的女兒求助,是私益行為,不符合《慈善法》有關“慈善”的定義,所以不違反《慈善法》。

  三、羅爾的行為可能構成欺詐,但不構成詐騙!读_一笑,你給我站住》對自身財務狀況、孩子醫(yī)療費用的描述非常模糊,小銅人公司微信公眾號對羅爾的財務狀況和孩子醫(yī)療費用的描述也有不實之處,這些都對施助人造成了誤導。從后續(xù)事實看,羅爾承認自己夸大其詞,因此他并未盡到真實和詳細地提供所處困境信息的義務;但是,施助人在此過程中也并未盡到有效辨識相關信息的義務,雙方都有責任。

  羅爾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呢?如果羅爾明知提供不實信息可能使施助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那么確實涉嫌民事欺詐。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施助人遭遇欺詐,可以請求司法機關撤銷贈與合同,返還贈款。

  至于有人認為羅爾涉嫌詐騙罪,這似乎過度解讀。刑法有謙抑性原則,此事件要證明羅爾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與客觀上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難度很大。該事件中巨額贈款的結果,并不是全部由兩篇文章引發(fā)的,微信平臺的瑕疵也是客觀成因。因此,羅爾的行為并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無需刑法介入。

  四、商業(yè)營銷與慈善并不互相排斥。通過幫助白血病人的噱頭進行商業(yè)營銷,在道德上或可被譴責,但商業(yè)營銷與公益慈善行為結合并未違反法律。當然,小銅人公司還有更多需要承擔的義務。它既然刊登了羅爾的個人求助信息,就應當具有核實信息、提示風險的義務。該事件中,小銅人公司非但沒有履行義務,而且對羅爾的困境進行了不實描述,在客觀上誤導了公眾,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通過“贊賞”進行求助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羅爾從9月開始,就聲明用公眾號“所得賞金,用于資助白血病患兒”,他始終沒有開口要求“籌款”,但很多施助人“贊賞”并非因為文章寫得好,而是觸發(fā)了善心。小銅人公司介入之后,這種現(xiàn)象更為明顯。小銅人公司鼓勵用戶轉發(fā),轉發(fā)量決定小銅人公司對羅爾的捐款額,這是一個附條件贈與行為,并且在文中使用了“捐贈”等字樣,還明確開通“贊賞”功能進行定向捐助。這無疑是“贊賞”功能的異化。之后,微信管理部門刪除文章,就是對這種行為的否定。然而,羅爾與小銅人公司的行為引導公眾以“贊賞”的方式施與幫助,雖然有違“贊賞”功能的原初之意,但并不違法,而是一種變相的個人求助,并不是違法募捐行為!百澷p”功能只是一種互聯(lián)網(wǎng)工具,其本身并不構成違法,需要相關網(wǎng)絡平臺通過制度建設和程序設計來完善。

  在《慈善法》制定過程中,關于個人求助的問題一度成為爭論焦點,實踐中也發(fā)生了個人求助的諸多糾紛!洞壬品ā分晕磳人求助納入行政管理范疇,實際上是為個人求助等行為留出私域自治的空間。法律并不是萬能之靈藥,公權力介入更要謹慎。

  如果法律對個人求助限制過多,不僅會有很多困難群體無法獲得救助,也不利于寬容、互助與和諧社會氛圍的形成。如果法律忽略個人求助,那么就會有不法分子鉆漏洞,挫傷公眾的愛心與善意。雖然《慈善法》未將個人求助納入管轄范圍,但不妨礙慈善組織關注個人求助的,私法自治與公共生活可以并行不悖,而羅爾事件的解決,正體現(xiàn)了公共領域私法自治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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