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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6日,時年18歲的四川達州小伙劉大蔚,花30540元網購了這些仿真槍。當月22日,該批槍形物被福建省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獲。8月31日,劉大蔚被刑拘,隨后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逮捕。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級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
一個剛滿18歲的少年,因為購買一批仿真槍,被判無期徒刑。一邊是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情節(jié)特別嚴重,且無任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jié),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條文;一邊是當事人和家屬,乃至不少法律界人事對判決的不理解、不接受,似乎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或許對法院來說,有法律條文在,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jù)》的規(guī)定,當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而劉大蔚走私槍支達20枝,無期已經是法外開恩,“原審已充分考慮相關酌定從寬情節(jié),從輕判處劉某無期徒刑,量刑適當!
但這樣對法律的執(zhí)行和解讀卻疑點重重。
首先,這個案件有一個重大的疑點,那就是這次交易事實上是沒有完成的。據(jù)劉大蔚的父親劉行中介紹,兒子付款后沒幾天,對方就通知說“交易取消了”,錢也一分不少地退回來了。也就是說,劉大蔚甚至連這批“槍”的樣子都沒看到,以此就被定性為“走私武器”,并且處于無期徒刑的重型,是典型的重判。
其次,同案不同判的做法折損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同樣是涉及仿真槍案件,近日,通過網絡購買氣槍1支、子彈964發(fā)的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而此前因出售20支仿真槍被指控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的玩具小販王國其,也終于得到了無罪認定。今年8月,還獲得國家賠償43萬元。相比之下,劉大蔚的判決卻是云泥之別。同案不同判,如果只是因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那這就給一個18歲的孩子一世的監(jiān)禁,這個法律未免太過也太殘忍。
每次看到這樣的新聞,我都會問自己,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什么?按照定義,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xiàn),國家的統(tǒng)治工具。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也就是說,我國法律的存在,是為保護我國人民的利益免收侵害,而在本案中,劉大蔚既無主觀的犯罪故意,又無客觀的犯罪結果,就以此判決,怎能不引起當事人和公眾的恐慌?
公民樸素的正義雖然在某些時候會和法律的條文有差距,但是如果普通公民對法律的觀感由陌生到不理解,那就應該引起重視。當二審駁回了劉大蔚的訴求后,他將被坐實罪行,除非有新的法律救濟手段,比如同級檢察院的抗訴等,否則,這個18歲的少年,將在監(jiān)獄埋葬自己的青春。
法律的冰冷事實上是執(zhí)行的冰冷,是對法律條文的生搬硬套;法律的溫度卻是立法的溫度,立法是盡最大的善意保護我們的權益,F(xiàn)如今,我們只有寄期望于接下來的司法救濟,還劉大蔚一個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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