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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口區(qū)的孤寡老人陳先生因心臟驟停死亡,留下5萬余元老職工住房補貼。沒有血緣關系的朋友黃先生照顧他多年,想繼承這筆遺產,遂訴至法院,一審被法院駁回。近日二審法院認定黃先生盡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有權繼承陳先生的遺產。(8月23日《法制晚報》)
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老職工陳先生身邊沒有親人盡孝,可以說沒有繼承人,但他有自己的退休養(yǎng)老金,在經濟生活方面,黃先生并沒有什么投入,僅僅是照顧其日常生活,給予精神慰藉而已,這也是一審沒有通過的原因。
但是,盡管經濟上沒有幫助,畢竟黃先生在精神上慰藉了陳先生,比如陳先生在福利院居住期間,黃先生經常看望老人,黃先生多年來一直對老人悉心照顧,并為老人辦理喪葬后事,等等。這些精神上的慰藉,是二審將陳先生5萬余元住房補貼判給黃先生的主要原因。
隨著我國快速進入老齡化社會,養(yǎng)老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獨居老人去世多日無人知曉”的新聞不時上演,在讓人深感遺憾震驚的同時,也值得每一個人深思。對孑然一身的老人而言,依靠老朋友或者街坊鄰居在精神上予以照顧,老人離世之后將遺產留給照顧過他的人,就是一個不錯的思路。這樣既可以避免“老人病死家中無人過問”現象的發(fā)生,又可以緩解老齡化帶來的養(yǎng)老問題。
當然,新思路需要新規(guī)范。對于“精神慰藉算撫養(yǎng)”然后獲取一定遺產的做法,應該有細則規(guī)范的支持,才能更加完善,也才能避免包括騙取死者錢財、偽造虛假遺囑等問題的發(fā)生。一方面,孤寂老人與精神慰藉者之間應該有一個養(yǎng)老《委托書》,內容必須涉及身后財產處理問題,并且要保證委托書的權威性,最好讓公證處公證一下;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在處理遺產問題時,不能閉門造車,要明察暗訪,通過調查左鄰右舍,看看孤寂老人生前是否獲得了精神慰藉者的照顧與料理。
文/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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