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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是要求您別報警,只是聽我說完以后再報警好嗎?”第一次看見小偷留下這樣的紙條,渝北空港某火鍋店的老板劉女士哭笑不得。可她沒想到,這名小偷半個月內(nèi)又兩次光顧火鍋店,且每次都留下“情真意切”的字條。第三次,留言沒能阻止劉女士報警。8月1日,小偷李某被警方刑拘。(8月4日《重慶晨報》)
火鍋店女老板的惻隱之心,讓她一次次放棄了報警,但“奇葩”小偷顯然不“領情”,“辜負”了受害者的善良不說,還變本加厲地將偷盜行為進行到底,從一開始的小偷小摸200多元,到第三次盜走價值2000元的5條香煙,造成了女老板較大損失,還因入戶盜竊且數(shù)額較大,被刑事拘留,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
客觀地說,這名小偷的留言條、“道歉信”也確實“情真意切”,不但真誠,而且勵志、催淚,“我并不是要求您別報警,只是讓我說完以后再報警好嗎?”“阿姨,您是好人,我沒錢吃飯,我可以找您借100塊嗎,以后發(fā)工資還您”“我沒有勇氣面對你,唯有偷偷留下紙條。我會用在您這里拿到的錢努力找工作的,日后我再還您!闭沁@樣的“苦情牌”“勵志牌”,讓受害者哭笑不得之外,心生了惻隱之心,隱忍了盜竊犯罪嫌疑人前兩次的“小偷小摸”行為,沒有及時選擇報警,但事與愿違,人性的善良最終沒有感化、阻止小偷,使其停止犯罪的步伐。
事實上,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入室盜竊本身,無論是否偷到財物,即便“零盜竊”,均構(gòu)成盜竊罪,而不再是“小偷小摸”,均將接受刑事處罰。所以,李某第一次“光顧”火鍋店,實施入室盜竊行為,就構(gòu)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女老板除了惻隱之心外,還考慮到失竊金額200多元并不多,就沒有選擇報警,但客觀上是放縱了犯罪。
而一定程度上,受害者一次次的隱忍不發(fā),也會讓小偷產(chǎn)生“錯覺”乃至“幻覺”,真以為自己的“苦情牌”“勵志牌”感動了受害者的善良,甚至也“感動”了自己,以致屢屢“出牌”,試圖憑“一招鮮”就能行走“偷竊江湖”,在“感動”受害者的同時,不但一點也沒有收斂,兌現(xiàn)“勵志”諾言,反而變本加厲,將偷盜升級,一次盜取價值2000元的5條香煙,這也證明,其偷錢是為了“吃飯”等的“苦情牌”,不過就是謊言。
此外,即便不是“入戶盜竊”,根據(jù)《刑法》第264條和“兩高”司法解釋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盜竊(三次以上),也構(gòu)成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李某三次盜竊,其中一次盜竊金額2000元,就已經(jīng)達到了入刑標準。
因而,我們要對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不能被“奇葩”小偷善于偽裝的外表所迷惑,在生發(fā)同情心,對“小偷小摸”現(xiàn)象隱忍的同時,也會鼓勵、縱容違法犯罪行為,使其最終越陷越深、難以回頭,同時也導致公私財物更大受損,帶來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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