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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有人突發(fā)疾病摔倒,到底扶不扶?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20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院前醫(y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讓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今后遇街頭突發(fā)病癥,好心人再也不用擔心出手相救反遭誣陷了,患者及其家屬如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者惡意索賠,將承擔法律責任。(7月27日《人民日報》)
在“救人反被誣”的社會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和“到底扶不扶”的社會心態(tài)糾結下,出臺一部“好人法”,為好人服下定心丸,讓好人不再難當,免除其做好事的后顧之憂,可謂下了一場“及時雨”,自然引來公眾和輿論的歡迎好評。
應該說,地方出臺“好人法”,對于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能量,是有積極的正面引導作用的。以“好人法”的形式,專門對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善行義舉進行鼓勵、保護,也是立法的可喜進步。
但就立法技術本身來說,這部“好人法”并沒有超越、突破現(xiàn)有法律的規(guī)定。從內容上看,《草案》主要是關于院前醫(yī)療急救服務的規(guī)定,“好人法”是其中的配套條款,用以鼓勵具備醫(yī)療急救專業(yè)技能的個人在院前醫(y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xiàn)場救護;其緊急現(xiàn)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颊呒捌浼覍俨坏媚笤焓聦嵪蛱峁⿴椭娜藧阂馑髻r,因惡意索賠侵害幫助人合法權益的,應承擔法律責任。這些內容、精神,其實都涵括在現(xiàn)行法律之中。
比如,緊急現(xiàn)場救護行為,涉及民法上的無因管理、緊急避險,應受法律保護。而惡意索賠的,不但不受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法支持,還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乃至刑法。因惡意索賠行為(包括誣告陷害)對善意救助人造成侵害后果的,根據情況不同,會產生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包括訓戒(警告)、罰款、拘留甚至刑罰等。
因而,和此前深圳版“好人法”的主要內容一樣,北京“好人法”也沒有創(chuàng)制新的法律,只是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進行歸納、重申。因而,我們對“好人法”的出臺不必過于拔高,對其作用也不必過于夸大、樂觀,認為可以“畢其功于一役”。事實上,“好人法”的出臺,其宣誓意義大于實際效果,我們不能依賴一部地方法規(guī),就徹底解決“好人難做”的尷尬,這未免理想化和教條化,因為善行義舉受保護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道德問題、社會問題,除了立法技術的完善、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還需要法律與道德的堅守與互動,需要整個社會與民間法律意識、道德水準的提升。而這,是一個漸進發(fā)展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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