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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銳:面對“奇葩”客戶,銀行有解嗎?
//agustinmoreno.com2015-02-10來源: 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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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長春市一名男子到銀行要取款50萬元,因為沒有提前預約,遭銀行拒絕后,他拿出10元錢讓銀行柜員分10次一元一元地存到他的銀行卡內(nèi),存完后,又拿出10元要求用同樣的存款方式存錢。銀行窗口辦理業(yè)務(wù)的儲戶因男子的拖延排起了長隊,有的儲戶因此而發(fā)起了牢騷。(2月9日《新文化報》)

  說實話,每次看到類似新聞,我的立場是站在銀行那邊的。倒不是覺得銀行有多么可憐弱勢,而是因為這種利用現(xiàn)行規(guī)則給銀行“添麻煩”的方式,本無異于“以暴易暴”,創(chuàng)造不了任何社會價值,反而侵占了公共資源,讓其他客戶跟著受累。不能影響其他客戶的利益,僅這個理由就足以讓我們一同為銀行拒絕“挑事”的“奇葩”客戶去尋找理由。不然,我們每個人都可能被雙方的無聊之爭所誤傷。

  身為法律工作者,我首先想到的是,法律能否支持銀行的拒絕權(quán)。這條路明顯走不通,《商業(yè)銀行法》明文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yè)務(wù),應(yīng)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也就是說,無論客戶出于何種目的,無論客戶想存大多或者多小一筆錢,銀行只有配合的義務(wù),而沒有拒絕的權(quán)利。

  從民法原理角度,“禁止權(quán)利濫用原則”或許對之有些貼切,“奇葩”客戶似乎有濫用權(quán)利之嫌。民法通則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yīng)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jīng)濟計劃,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笨墒,“不尊重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大帽子卻也難以落在小小的“奇葩”客戶頭上。這條路還是行不通。

  從行業(yè)慣例角度,銀行業(yè)能否制定如此行業(yè)準則,“每個客戶一次性只能辦理不超過三起業(yè)務(wù)”?這似乎既尊重“奇葩”客戶的權(quán)利,又保障其他客戶的利益。我正為自己冒出了如此“天才”想法感到興奮,可是,當想到“奇葩”客戶只須要求,“我只辦理一項業(yè)務(wù),把這十萬塊換成1毛硬幣!蔽矣值搅斯鹊。

  總之,或許因為我學法不精,把頭想破了,還是想不通如何在法律上去支持銀行拒絕為“奇葩”客戶服務(wù)。因為法律上本沒有“奇葩”客戶那么一說,即使他的確是在“搗亂”,無論他的存取款要求有多奇葩,滿足客戶合法要求都是銀行的法定義務(wù)。

  要解決這個難題,如果陷入法律思維與方法的桎梏,此題只會無解。須看到,近年來,媒體報道了不少銀行“奇葩顧客”事件。2013年8月,杭州蕭山人老傅辦理轉(zhuǎn)賬時被銀行強行要求新開戶辦存折,一怒之下,要求銀行辦理500張存折。本次銀行再現(xiàn)“奇葩”男,也起因于銀行單方面規(guī)定,超過20萬元的大額取款,儲戶需要提前一天預約。

  強逼儲戶開戶本為違法,單方面要求儲戶預約,也是在給儲戶設(shè)定法外義務(wù)。可以說,每個“奇葩”儲戶的背后,都有著一個奇葩規(guī)定,或者有著一個奇葩的工作人員。不然,儲戶也沒有必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去做奇葩之舉。

  所以,面對“奇葩”客戶,銀行先別忙著抱怨,別做一臉無辜狀,必須先想通了。如果銀行不自省并糾正自身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商業(yè)倫理的奇葩霸道規(guī)定,如果客戶面對奇葩“行規(guī)”時沒有投訴、申訴等權(quán)利救濟渠道,那就只能逼出更多的“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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