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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云青:到別人家唱歌跳舞先征得允許可好?
//agustinmoreno.com2014-06-19來源: 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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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網上傳得沸沸揚揚的“中國大媽在莫斯科紅場跳舞被警察驅趕”一事有了新進展:當時一位四川大叔在紅場高歌《莫斯科郊外的晚上》,引來一同旅行的大媽們紛紛伴舞。當事大媽說,警察并未驅趕,只是讓他們小聲點。(6月18日成都商報)

    近來“廣場舞大媽”屢屢成為新聞中的爭議主角,活動范圍也從國內拓展到國外,儼然已成中國人在國際視野中的一個新的類型群體。你說他們擾民,他們說這是文化,這不,連悉尼市長都說要引進廣場舞了。其實,歌舞本身沒錯,問題是有沒有注意時間場合?特別是出了國,等于到別人家做客,從禮貌的角度說,客隨主便,要在主人家歌舞,得事先征得主人允許吧?這次在紅場,俄羅斯警察雖然沒像美國中央公園的警察那樣,對大媽們“手銬伺候”,也沒驅趕,但一句“小聲點”已經表明了主人的態(tài)度。

    有人說,在公共場合大聲喧嘩、唱歌跳舞、搞行為藝術的,又不是中國大媽獨有,但是,“有的外國人也這么干”,并不表明這事就干得對。“客隨主便”是一種尊重,也是基本的禮貌;拿“某某干得,我干不得?”的阿Q式思維來給自己的行為找合理性,其實站不住腳,結果只能是給中國人的形象抹黑。

    唱歌跳舞本是娛人娛己的好事,也可能變得很“犯嫌”,端看時間、場合,以及有沒有現(xiàn)代人的文明意識。至于如何征求人家意見,公共場合一般都有管理人員,不妨事先溝通一番,實在找不到人問,向導游咨詢,也比想咋樣就咋樣來得更文明。中國人常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其實,己所欲,也得看看人是否也“欲”,再考慮能否施于人。這個評判標準,在國外如此,在國內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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