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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洪波:警權需要約束也需要尊重
//agustinmoreno.com2014-06-19來源: 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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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萊西昨晨發(fā)生劫持兒童事件,警方擊斃劫持者,人質被成功解救。很多網(wǎng)民對此反應積極,認為警方應對得當。網(wǎng)民的反應,體現(xiàn)了公眾輿論的變化。

    早幾年,警方當場擊斃犯罪行為人,往往會帶來一些疑問:能不能談判解決呢?為什么是擊斃而不是制服呢?一個人要制造事端總該有什么隱情,能不能傾聽呢?警方用槍會不會太隨意呢?如此等等。

    而近幾年,公共秩序所受到的暴力威脅在加大。幼兒園、學校、醫(yī)院、車站、街頭,都曾有無辜者被殺死殺傷。人們的法治意識越來越強,越來越尊重生命,同時也越來越希望約束權力包括警權,F(xiàn)在,輿論平衡可以說正在形成:權力要約束,警權要監(jiān)督,但公共安全要確保,嚴重暴力威脅要果斷消除。

    就劫持人質事件而言,處置的根本原則,原本不在于傾聽或實現(xiàn)劫持者的訴求,而在于解救人質。談判或使用武力都是手段,根本目的在于保護人質安全。如果必要,擊斃劫持者完全正當。

    警察處置緊急事態(tài),既在法律和處警合理性的規(guī)范要求之下,也在一定的社會輿論場中。警察處警過程必須合乎法律,具備處警合理性。但如果合法合理處警仍屢屢受到無端質疑,則警方的依法處置將會受到干擾。

    暴力事件是社會矛盾極端化的表現(xiàn),原因復雜。但正如輿論能夠影響到警方的行為方式,警方的處置方式也會對暴力事件的發(fā)生頻度產(chǎn)生影響。嚴重暴力犯罪若不被果斷處置,客觀上會鼓勵暴力的發(fā)生。社會矛盾錯綜復雜,單靠警察之力并不足以將其全部消除。社會應當拓寬矛盾解決的通道,任何回避矛盾、回避責任,導致矛盾升級的行為,其責任人都應當受到處理。另一方面,任何個人將暴力加諸社會與無辜者,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處罰。當一個人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時,實際上也就放棄了社會對他的安全保證。

    現(xiàn)代法治國家,任何人都應在法律軌道上行事。只有對危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予以堅決地打擊,整個社會才會形成對生命的尊重。如果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不帶來自身的危險,就不會使普通人得到安全感。

    面對新的社會安全態(tài)勢,警方需要堅定嚴格依法處警的態(tài)度。嚴格依法,包括依法不得用槍和依法果斷用槍。同時,社會也須真正確立法治理念,既提防警權的濫用,也支持警權正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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