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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的標桿意義
午光言
//agustinmoreno.com2016-04-13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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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被督促的機關或組織沒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的,檢察機關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4月11日上午,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環(huán)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后,全國首次開庭審理此類案件。經(jīng)審理,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鴻順公司賠償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損失共計人民幣105.82萬元,支付至徐州市環(huán)境保護公益金專項資金賬戶(4月12日《人民日報》)。

  在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的眾多案例中,這一案件顯然有著積極而特殊的意義,其最大的亮點不在于判決結果,而在于這是全國首次開庭審理此類案件,打響了人民法院審理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訴訟案件的第一炮,標桿意義不言而喻。

  在此之前,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公益訴訟還只停留在法律規(guī)定層面。為了跨出這一步,必要的準備工作近年來逐步加以開展。2012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首次在法律上確立了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該法第55條規(guī)定:“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201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授權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試點。此后,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為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提供了相關規(guī)定。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可謂窮盡所有救濟手段后的最后舉措。民事訴訟案件一般都有具體的原被告,人民法院立案時奉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但是在當前的社會發(fā)展中,在污染環(huán)境以及食品藥品安全領域里,存在不少侵犯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具體的被侵害對象基于各種原因不主動提起訴訟,那么這種侵害行為就還會延續(xù)下去,并將繼續(xù)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就需要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作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使社會公共利益不再遭受侵害。檢察機關發(fā)現(xiàn)這種情形后,應當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只有被督促的機關或組織沒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時,檢察機關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一點也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必須審查的重點之一。這也就是在此案中,為什么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要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三家環(huán)保社會組織發(fā)出督促起訴意見書,并得到均不起訴的答復后才提起訴訟的原因。

  可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民事訴訟乃至公益訴訟的必要補充。但這一制度的構建也表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不能也不應成為公益訴訟的主流。如果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有能力、有魄力敢于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機會就會很少,這應該成為公益訴訟發(fā)展的趨勢,也應該成為我們進一步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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