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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運期間一票難求,種種亂象也趁勢而起。新華社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一些在線旅游網站的機票產品變身“旅行套餐”,有的改簽費高達70%,退票費高達80%,有的甚至不能改簽和退票,旅客一旦購買立刻被“套牢”。
上海的潘女士購買了一張從上海到江西景德鎮(zhèn)的機票,票價761元。因行程有變,她致電攜程希望改簽,客服回復稱,機票既不能改簽也不能退票。不得已最后潘女士只能再買一張800元的全價票。實際上,類似事情近年來不斷見諸報端,比如上海的顧先生在網上訂了兩張東方航空公司的機票,由于買錯了,他希望退票,但被告知只能退還燃油附加費和機場建設費。經據(jù)理力爭,顧先生最終拿到了機票價格20%的退款,相當于退票費高達80%。
無論是旅客行程有變要求改簽,還是買錯了機票要求退票,都可能給航空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作為“過錯方”的旅客理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支付改簽費或退票費。但是,改簽費和退票費應當合情合理、公平公正,不能獅子大開口,更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目前各航空公司動輒收取70%的改簽費、80%的退票費,明顯不合理、不公正。
2003年原國家計委出臺的《規(guī)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規(guī)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yè)能夠再次發(fā)售的,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并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fā)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這個規(guī)定很明確:即使旅客的退票不能再次發(fā)售,給運輸企業(yè)造成了損失,所收退票費也不得高于20%。航空公司動輒收取80%的退票費,明顯違反了國家相關規(guī)定。
而從法律的角度看,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無論是70%改簽費、80%退票費還是不能改簽和退票,這些條款顯然是航空公司為了免除自身責任而加重旅客的責任,對旅客的權益構成了侵犯。
法院的判例也證實了這一點。2011年2月,北京市民王勁松購買了東方航空公司一張折扣機票,因故提前退票時,被收取80%的退票費,510元票款縮水僅剩102元。王先生一怒之下將東航告上法庭,上海浦東新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東航收取80%的退票費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判東航再返還王先生306元,加上原來的102元,相當于東航收取了20%的退票費。顯然,法院的判決依據(jù)正是上述《規(guī)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
可是,個別拿起法律武器的旅客只是維護了自己的權益,而航空公司的霸王條款仍巋然不動——你若有時間、有精力并且舍得花錢告我,我奉陪,大不了把多收的錢還給你;你若懶得折騰自認倒霉,那正是我所希望的……這正是所有霸王條款奉行的侵權策略。
那么,這樣“坑人”的霸王條款該由誰來管?該如何管?機票霸王改簽費、退票費還要收到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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