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民政部新聞辦官方微博“民政微語”16日發(fā)布消息,除辦理涉臺灣地區(qū)和哈薩克斯坦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外,群眾將無需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這是繼上月公安部治安局官方微博圖文詳解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證明之后,又一重大利好消息。
“18項不該出具的證明”更多是對公安機關(guān)職責的重新厘定,預示著公安機關(guān)將不再出具這些證明。這一次則有所不同,因為出具婚姻狀態(tài)證明本是民政部門的應當職責。為何今后將不開具了?這不是推卸責任,而是真正的簡政放權(quán),是真正的方便群眾。民政部門不僅不再提供相應證明了,更是明確指出群眾無需提供。好一個“無需提供”,這猶如向群眾送上一柄“尚方寶劍”,今后可以理直氣壯地向索證部門說“不”。
婚姻狀態(tài)證明不是奇葩證明,相反很有必要,也非常重要,在房產(chǎn)交易、遺產(chǎn)繼承等事項上屬于關(guān)鍵性證明。既然如此重要,為何又“無需提供”了?實際上,并不是無需提供,只是提供證明的主體變了,不用群眾再跑來跑去了,而是由業(yè)務部門與民政部門通過直接的信息核對來證明。民政部之所以這樣說,也是基于“與教育部、住建部、銀監(jiān)會等部門溝通并達成一致”,如此才能保證“無需提供”成為各部門之間的共識,真正把群眾從辦證煩惱中解放出來。在信息化時代,特別是大數(shù)據(jù)時代,許多公民信息完全可以實現(xiàn)部門共享,完全可以通過部門之間的直接核對來證明,而不是麻煩群眾在用證和出證部門之間往返奔波。這不僅可以提高辦事效率,也能夠更大程度上惠及群眾。
解決辦證難題,最擔心部門之間相互不買賬。民政部“無需提供”的通知開了個好頭,但要落到實處,除了群眾敢于說“不”,還有賴部門之間的通力配合!盁o需提供”應該是三方無需,不僅是群眾和出證部門,更重要的是用證部門。如果部門之間相互不買賬,出證部門又不出具證明,那么遭罪的還是群眾。
周虎城:利用特區(qū)政策優(yōu)勢推動慈善改革 2011-01-12 |
公眾參與城市規(guī)劃困難重重需要法律保障 2010-01-27 |
中工時評:收養(yǎng)棄嬰要合情更要合法 2013-01-05 |
法制日報:取消“一孩”準生證應普遍推廣 2014-03-03 |
我在我思:有一種責任心叫“給親戚辦事” 2014-09-04 |
有一種責任心叫“給親戚辦事” 2014-09-04 |
薛家明:套牌的協(xié)會背后,有無正牌的權(quán)力? 2014-12-22 |
葉祝頤:百家協(xié)會脫鉤機關(guān)應成為改革示范 2015-08-14 |
毛亦書:“單身證明”不能止于“廢止” 2015-09-18 |
丁建庭:民政部“無需提供”開了個好頭 2015-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