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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玩“失蹤”法理難容
呂可玫
//agustinmoreno.com2015-12-14來源: 中工網(wǎng)—《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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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工頭劉某因拖欠農(nóng)民工張先生的工資被訴至法院,但他向法院提交的身份信息等均與實際不符,給案件執(zhí)行帶來極大困難。經(jīng)證人出庭辨認、警方查詢,法院最終認定了劉某的真實個人信息。故此,法院不僅判處劉某支付2007年欠張先生勞務(wù)費19萬余元,對于張先生提出的利息損失,法院也一并予以支持。(12月12日《北京晨報》)

  包工頭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19萬元不還,改名躲債8年,玩“失蹤”。殊不知,這是典型的惡意欠薪行為,法理難容。一方面該欠債人劉某,實為劉夏,改名劉冬,想以虛假身份來躲避債務(wù),不僅逃避不了債務(wù),反而容易導(dǎo)致自己身陷行政處罰、民事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的多重困境。另一方面《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早就規(guī)定,“工資應(yīng)按月支付”,乃法規(guī)上的鐵板釘釘,作為包工頭劉夏理應(yīng)遵守。而今,不僅不遵守,反而改名躲債8年,這實則是置法律規(guī)定于不顧,屬于惡意逃債的違法行為,理應(yīng)依法查處。

  可怕的是,以往,對“惡意欠薪”,一般只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治理,傷不到“惡意欠薪”者的痛處,以致不少用人單位違法成本低,形成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心態(tài)。所以,對“惡意欠薪”者的查處不應(yīng)停留在行政處罰上,還應(yīng)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既然“惡意欠薪”已經(jīng)入罪,各地不要再等待、觀望,應(yīng)該積極抓好落實,讓判“惡意欠薪”者的徒刑成為治理欠薪新常態(tài)。否則,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yán),就會讓農(nóng)民工等弱勢群體淪為法律保護的邊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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