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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7歲的李瑜,原是北京農(nóng)村戶籍,1991年到某財政全供的事業(yè)單位當打掃大樓衛(wèi)生的“臨時工”。2001年她轉為城鎮(zhèn)居民戶口,2008年10月年滿50歲,到了退休年齡。李瑜認為自己有16年工齡,單位應當給她補繳社會保險費,自2009年開始她打討要社保費的官司,從仲裁到兩審法院,皆因社保繳費不屬于勞動爭議,駁回她的請求。2011年,她依據(jù)2010年才出臺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的爭議”,以單位沒有給其辦理養(yǎng)老保險造成她的損失為由,再次打官司。直到今年,高法裁定駁回單位再審的申請,李瑜最終獲得17萬元賠償,官司才完結。(8月25日《勞動午報》)
有人指出,這位女工維權成功,得益于《社會保障法》所規(guī)定的建立全民養(yǎng)老保險制度。我國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可以說與時俱進不斷健全。然而,要讓法治暢通起來,重要的是不要形成人為的法治“斷點”。
8月24日《河南工人日報》刊載了一個案例,湖南省湘潭縣51歲的女工陳亞軍,2014年1月駕駛無號牌的摩托車在下班途中遇車禍身亡,交警認定其無責任。但湘潭縣人社局卻因其無牌無證駕駛兩度不予認定為工傷。而2015年1月和8月,湘潭縣人民法院兩度判決撤銷縣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湘潭縣人社局不予工傷認定依據(jù)的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0)150號文件《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以及省人社廳(2013)196號文件,兩個文件均確定駕駛無牌照機動車事故傷亡者不在工傷認定范圍。而法院撤消人社局不予工傷認定書的依據(jù)是2011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只要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就是工傷認定范圍。并修正了2011年以前最高法院對“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取消了“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的審判規(guī)定。
新法優(yōu)于舊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法律高于行政法規(guī),本是法治與時俱進、保持暢通必須遵循的原則,以便法治有個統(tǒng)一的標準,以免造成法治出現(xiàn)“斷點”,讓人感覺政出多門。但政府系統(tǒng)的作為似乎不盡如人意。政府是法治建設的重要操作手,不執(zhí)行新法和國家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只執(zhí)行與新法相悖的老舊法規(guī),如果不是懶政的話,就是權大于法的思維在作怪。特別是法律對擴展勞動者權益的新規(guī)定,到了下面若因法治“斷點”阻礙了法治的暢通,就會大大傷害勞動者,模糊人們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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