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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公共產品,其屬性首先是公益性,其次才是商業(yè)性,必須平衡好市場化與公益性之間的關系。
最近,江蘇省消協(xié)發(fā)布消息稱,南京水務集團供水格式合同約定的每日0.5%違約金標準遠超央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據此已提起公益訴訟,南京中級法院也已受理此案。該案是全國首例針對消費領域壟斷類行業(yè)提起的公益訴訟,也是江蘇省第一起向壟斷行業(yè)“霸王條款”叫板的民事公益訴訟。目前,南京水務集團表示,在新修訂的合同中,0.5%的違約金條款已被去除。(見10月15日《現代快報》)
水、電、氣以及數字電視,并稱為四大公共服務行業(yè),其消費是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少的。江蘇省消費者協(xié)會關注南京水務集團的水費違約金太高,進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值得稱道。如果每一個社會組織都能在社會管理中找到自己的角色和價值,積極發(fā)揮作用,帶有壟斷性質的公共服務行業(yè),一定會少一些悄然侵蝕公眾利益的“霸王條款”。
逾期不繳納水費,理當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設定要公平合理,更要合法合規(guī)。每日繳納0.5%的違約金,到底高不高?每日按欠費總額0.5%繳納違約金,一年就是182%。假設用戶拖欠100元水費一年,光是違約金就高達182元。今年4月江蘇省消協(xié)發(fā)布的“2015年江蘇四大公共服務行業(yè)滿意度調查報告”,調查顯示,87%的受訪者認為,水費繳納違約金比例過高、不合理。
依照《建設部關于對自來水水費滯納金有關問題的復函》,取消了“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繳納水費的,按應繳納水費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的規(guī)定,城市供水企業(yè)在具體執(zhí)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與用戶協(xié)商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而根據銀行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銀行一般是每日0.05%的違約金。比如《信用卡業(yè)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賬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所以總體是在0.05%到0.15%之間。
南京水務集團在沒有與用戶協(xié)商的情況下,單方面設立每日0.5%的違約金,遠高于銀行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是明顯的違規(guī)行為,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這個0.5%看似雖小,“滾雪球”式地累計起來,還是挺嚇人。據報道,格爾木一名居民拖欠水費220元,違約金達到320元;四川瀘州一小區(qū)欠繳水費21.7萬,違約金高達32.7萬。
在我看來,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公共產品,其屬性首先是公益性,其次才是商業(yè)性。提供這些公共服務行業(yè)的企業(yè)單位,必須平衡好市場化與公益性之間的關系。當不能平衡好這種關系時,就需要更多的公益訴訟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驳氖牵K省消協(xié)外,廣東省消委會最近也向公用事業(yè)類消費潛規(guī)則發(fā)起挑戰(zhàn),據說還將視具體情況適時提起公益訴訟。但愿這樣的“暖聞”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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