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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能因自己的過錯而獲益”!汽車廠商處于絕對的技術優(yōu)勢地位,具有普通人無法達到的證據獲取能力,當糾紛雙方的舉證能力差別懸殊時,應當通過公正的程序規(guī)則來實現實質正義。
近年來,汽車斷軸事件頻發(fā),而不少因斷軸展開維權的車主,卻依然艱難地“走在路上”。幾年時間里,斷軸這個問題不但沒有解決,反而像傳染病一樣出現在越來越多的汽車品牌身上。曾有汽車專業(yè)人士接受北京交通臺《汽車江湖》欄目采訪時表示,各廠商之所以尚未對相關車輛予以召回,主要原因是質檢部門還沒有查明斷軸的原因。
乍聽起來,這個理由似乎很有道理。問題沒查清楚,廠商當然可以不召回。但筆者忽然想起,某品牌車輛在美國發(fā)生剎車故障的時候,美國的政府部門也沒有查明汽車的問題到底出在哪里,但是該品牌車輛為什么在美國就能被大規(guī)模召回了呢?關鍵就在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同。
先說舉證。汽車有問題,需要車主或者政府花錢去查明原因嗎?歐美一些國家的法律告訴我們,不需要。汽車有問題,廠商就要說明問題出在哪里,說不清楚又無法杜絕問題的,那就先別賣了。用法律上的理論來講,汽車廠商處于絕對的技術優(yōu)勢地位,具有普通人無法達到的證據獲取能力,當糾紛雙方的舉證能力差別懸殊的時候,應當通過公正的程序規(guī)則來實現實質正義,在社會利益集團與個體利益保護的價值衡平中更加側重保護弱者的權益。我們還是以某品牌車在美國發(fā)生剎車故障為例——車出現問題,廠商總裁就要接受公開質詢,說不清問題在哪里,那就算廠商有錯,就得向消費者賠錢。
接著再說賠償。大家應該知道,汽車生產廠商在美國稍微出點問題就可能面臨高額懲罰性判決。為什么?哈佛大學教授桑德爾在《公正》一書中講述的真實案例可以解釋。Pinto曾是福特汽車公司推向市場的一款小型車,當時十分受歡迎,但它的油箱設計卻有缺陷,很容易爆炸。事實上,確實有不少人因駕駛Pinto而被炸死,還有一些人嚴重受傷。于是福特公司被告上法院。結果人們發(fā)現,福特公司早就知道Pinto的設計問題,福特還專門做過一項成本收益分析,然后發(fā)現,Pinto車上每增加一個零件,成本就要增加11美元。如果這么做,總計1250萬輛車,共要花費1.37億美元才能讓這款車更安全。不過他們還計算了另一種情況,按照故障發(fā)生率,pinto可能最多造成180個人死亡,即便每個死者可分到20萬美元賠償,外加上還有180人受傷,每人賠償6萬美元;再加上公司需要更換約2000輛車,每輛700美元的維修費用,全部費用加起來,僅約4950萬美元。如此,根據這份成本收益分析,福特公司最終決定,不為Pinto車的油箱安裝保護裝置,就等著誰死誰告,再賠錢。福特的這種將生命量化的做法一經披露便在美國引發(fā)了軒然大波,最終導致美國立法通過了高額懲罰性賠償制度,目的就是預防福特公司這樣的行為,要讓所有的廠商一旦被發(fā)現故意隱瞞產品故障就被罰個底兒掉,讓它們得不償失,再不敢做出等著死人的惡行。
我國當下正在不斷完善法治建設。如果我們的法律同樣引入高額懲罰性賠償制度,相信可以大幅度減少斷軸事故的發(fā)生。近年來,在全國范圍內不時發(fā)生斷軸事故,卻鮮見廠商對相關車輛予以召回。一個很淺顯的道理就是,反正車主無法證明斷軸的原因,即便將來有一天政府部門找到原因,相關車輛也早就大賣特賣了,到時再從利潤里拿出九牛一毛,賠給那些堅持告狀的,最終廠商還是賺得盆滿缽滿。
“任何人不能因自己的過錯而獲益”,這是自羅馬法時代就已經確立的一條法律原則。當斷軸已經威脅到消費者的生命安全的時候,如果我們的法律依舊允許汽車廠商優(yōu)哉游哉地繼續(xù)銷售,同時大言不慚地說什么讓老百姓舉證斷軸發(fā)生的原因,甚至即便將來找到了故障原因也只需賠償數額有限的一點錢,那么就是在縱容廠商利用自己的冷血和不道德來賺錢。這顯然是非正義的。當我們在汽車生產和制造上不斷學習和靠近歐美發(fā)達國家時,為汽車業(yè)立法或許才更是一個需要學習并借鑒先進經驗的領域。ㄗ髡邽楸本┤A沛德權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