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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協這一中國特色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既符合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又體現了中華民族兼容并蓄的優(yōu)秀文化傳統,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偉大創(chuàng)造,在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發(fā)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我國的政治體制中,人民政協不是權力機關,協商不決策、監(jiān)督不強制,發(fā)揮作用不是靠“說了算”,而是靠“說得對”。
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人民政協為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協商交流搭建了平臺,與其他渠道的協商都存在交集,是各民主黨派及其黨派成員履行職能、協商議政的一種范圍更寬、更普遍、更經常的協商機制平臺;是黨委、政府等國家機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的重要平臺;是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協商和基層協商的重要載體。
人民政協在60多年的發(fā)展歷程中,積累了寶貴經驗,確立了做好工作的重要政治原則,這就是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堅持人民政協的性質定位,必須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必須堅持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
切實尊重和保障政協各參加單位和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堅持有事好商量,堅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辮子”,營造既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協商氛圍。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yōu)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黨中央高度重視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經驗和規(guī)律,對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出重大戰(zhàn)略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深刻闡述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大戰(zhàn)略思想。2015年1月,黨中央頒發(fā)《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明確了協商民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布局、主要任務。黨中央提出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zhàn)略布局,確立了新形勢下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的戰(zhàn)略方向、重點領域、主攻目標。人民政協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在推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中,認清使命、找準方位、增強自覺,以改革創(chuàng)新精神進一步加強協商民主建設,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fā)展作出新貢獻。
一、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
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zhàn)線的組織、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我國政治生活中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協這一中國特色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既符合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又體現了中華民族兼容并蓄的優(yōu)秀文化傳統,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偉大創(chuàng)造,在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發(fā)展中具有重要地位。黨中央要求要重點加強政協協商,充分發(fā)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作用。
政協協商是具有巨大包容性的民主形式。人民政協是大團結、大聯合的政治組織,參加人民政協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中國共產黨和8個民主黨派以及無黨派人士,共青團、工會、婦聯、青聯、工商聯、科協、臺聯、僑聯等主要人民團體,我國56個民族、五大宗教團體的代表人物,港澳特邀人士和臺灣同胞以及其他各個界別的代表人士,匯集了新時期愛國統一戰(zhàn)線的各個方面。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堅持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yè)、共同致力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政治基礎上,就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生動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和包容性。
政協協商是多黨合作的重要政治平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人民政協是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組織形式,是中國所有政黨參加的,并以本黨派名義在其中活動的多黨合作組織。在人民政協中,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按照長期共存、互相監(jiān)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團結合作、共商國是,有利于充分發(fā)揮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作用,不斷鞏固中國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的政治格局。
政協協商是社會各界有序政治參與的重要渠道。政協協商堅持求同存異、理性包容,把協商精神貫穿于履行職能的全部過程和政協工作各個方面,把協商、監(jiān)督、參與、合作融為一體,既堅持了人民民主的原則,又貫徹了團結和諧的要求。政協由各個界別組成,每一個界別都是一條民主渠道,政協委員在本界別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組織參加政協的各界代表人士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職能,積極反映社情民意,深入開展協商議政,讓社會各方面的愿望呼聲、意見建議,在政協的協商平臺上得到充分反映、系統表達、交流交融,有利于保障和擴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營造生動活潑、團結和諧、安定有序的良好社會環(huán)境和政治生態(tài)。
政協協商是黨和國家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和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徑。在我國的政治體制中,人民政協不是權力機關,協商不決策、監(jiān)督不強制,發(fā)揮作用不是靠“說了算”,而是靠“說的對”。政協協商具有協商主體多元、智力密集、內容廣泛、視角多維的特點。政協圍繞經濟社會發(fā)展重大問題協商議政形成的意見建議,對于黨和政府完善治理、優(yōu)化決策、改進工作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監(jiān)督作用。長期以來,人民政協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許多意見建議受到黨政部門的重視和采納,為促進黨和政府科學民主決策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作為重要的協商渠道,人民政協具有比較完備的制度組織架構、較規(guī)范的協商內容、形式和程序,協商文化傳統深厚,協商活動特色鮮明。同時,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人民政協為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協商交流搭建了平臺,與其他渠道的協商都存在交集,是各民主黨派及其黨派成員履行職能、協商議政的一種范圍更寬、更普遍、更經常的協商機制平臺;是黨委、政府等國家機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的重要平臺;是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協商和基層協商的重要載體。政協協商渠道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其他渠道相輔相成、相互補充,共同構成了覆蓋社會各方面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
二、政協協商的主要做法和制度規(guī)范
長期以來,人民政協依據憲法法律、政協章程和中央有關文件規(guī)定,把協商民主貫穿于履行職能全過程,積極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建設,政協協商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鮮明特點的做法和制度規(guī)范。
制定協商計劃,確定重點協商議題。政協協商內容主要包括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zhàn)線的其他重要問題等。協商議題的選定,堅持緊扣黨和國家中心任務,兼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努力做到反映群眾意愿、契合決策需要、著眼解決問題,做到協商議題和協商形式相匹配,便于充分協商。十二屆全國政協探索形成了通過制定年度協商計劃確定重點協商議題的辦法,在廣泛征求意見、與黨政部門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提出重點協商議題建議,形成協商計劃草案,報請中央同意,經政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
完善會議形式,搭建協商平臺。會議是政協協商的主要形式,其中全體會議是政協最高層次的協商形式,常務委員會會議是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主要協商形式,主席會議是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的重要協商形式,專題協商會、政協黨組受黨委委托召開的座談會、秘書長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政協各組成單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參加的內部協商會議,也是重要的協商形式。十二屆全國政協積極完善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等已有會議協商形式,增加了專題議政性常委會和專題協商會的次數。在繼承發(fā)展歷史上雙周座談會優(yōu)良傳統的基礎上,創(chuàng)立了雙周協商座談會的協商新形式。經過不斷探索,這一協商形式以其內容廣泛、議題具體、氛圍民主、討論深入、成果豐富的特點,成為政協協商民主的重要平臺。目前,全國政協每年召開1次全體會議、5次常委會議、2次專題協商會、20次左右的雙周協商座談會,形成了以全體會議為龍頭、以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和專題協商會為重點、以雙周協商座談會為常態(tài)的協商議政新格局。
改進履行職能方式方法,強化經常性工作協商。統籌安排全年視察調研活動,把視察調研工作和重點協商活動有機結合起來。在組織委員視察調研過程中,邀請有關黨政部門介紹情況,積極開展座談協商,努力提高調研實效。以提高提案質量和提案工作成效為目標,改進完善提案工作,在提案立案、交辦、督辦、承辦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加強協商,把協商貫穿于提案工作全過程。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界別活動,推動界別在會議活動中加強內部協商交流,推薦大會發(fā)言、提出集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加強政協各種經常性履職方式的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工作協調,使協商更加豐富多樣、更加經常靈活。
加強與有關方面聯系溝通,形成共同參與協商、共同推動落實的工作合力。政協專門委員會主動加強與各黨派團體的工作聯系、信息溝通,積極開展聯合調研。建立由各黨派團體、各級政協和廣大政協委員參與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網絡,充分發(fā)揮政協信息渠道的“直通車”作用。在重點協商活動的準備和實施過程中,積極與黨政部門加強協調配合,推動共同參與方案制定、協同進行組織實施。重要的協商會議邀請黨政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到會介紹情況,聽取委員發(fā)言,開展互動交流。協商形成的意見建議及時匯總整理,報送中央領導和有關部門,黨政部門積極采納并及時反饋辦理情況。
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形成協商工作規(guī)范。憲法、政協章程、中共中央頒發(fā)的一系列關于統一戰(zhàn)線、多黨合作和人民政協工作的文件,為政協履行職能、開展協商提供了基本依據和制度規(guī)范。各級政協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加強履行職能、開展協商的制度建設。十二屆全國政協在已有制度規(guī)范的基礎上,制定了《年度協商計劃制定辦法》、《專門委員會聯系界別和委員的意見》、《雙周協商座談會會議規(guī)則》等,進一步健全了履行職能的制度規(guī)定,為有效開展政協協商提供了重要遵循。
三、切實增強政協協商實效
人民政協要按照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總體部署,著眼于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準確把握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性質定位,積極拓展社會各界有序參與的協商渠道,主動營造協商討論的民主氛圍,切實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和機制建設,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聚焦“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和群眾關切,深入調研議政,切實提高協商民主的有效性,不斷深化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生動實踐。
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人民政協在60多年的發(fā)展歷程中,積累了寶貴經驗,確立了做好工作的重要政治原則,這就是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堅持人民政協的性質定位,必須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必須堅持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準確把握人民政協的性質定位,是做好政協工作的關鍵所在,是推進政協協商民主的根本遵循。人民政協不是權力機關,也不是決策機構,而是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發(fā)揚民主、參與國是、團結合作的重要平臺,具有話語權和影響力,是不可替代的。發(fā)展和完善政協協商,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貫徹民主集中制,自覺立足我國文化傳統和基本國情,絕不照搬西方政治模式,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fā)展道路。
更好搭建協商平臺。完善現有各種會議協商形式,更加靈活、更為經常地開展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探索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等新形式。積極邀請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方面的代表人士參加協商,不斷拓寬政協協商平臺和渠道。切實尊重和保障政協各參加單位和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堅持有事好商量,堅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辮子”,營造既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協商氛圍。在協商過程中,增強委員與黨政部門同志的互動交流,鼓勵不同觀點交流交融,努力把問題議深議透。
強化協商中的民主監(jiān)督作用。研究制定民主監(jiān)督的專項規(guī)定,完善民主監(jiān)督的組織領導、知情反饋、溝通協調機制,提高監(jiān)督實效。積極開展監(jiān)督性強的視察、調研、會議等履職活動,實事求是反映情況,切實提出建設性意見,促進黨政部門改進工作,推動有關問題解決。密切和黨委、政府監(jiān)督機構的聯系,加強工作協調配合,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探索完善向有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推薦特約監(jiān)督員制度。
進一步提高協商能力。完善委員推薦提名工作機制,優(yōu)化委員構成。研究制定委員管理的指導性意見,規(guī)范委員履職服務工作。加強履職培訓,使委員們進一步堅定政治方向、強化責任意識、掌握履職方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研究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委員聯絡機構,完善聯絡制度。提高聯系群眾能力,創(chuàng)新群眾工作方法,發(fā)揮好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改進調查研究工作,堅持問題導向選好調研課題,根據課題需要選配調研力量,加強研究論證,增強調研工作實效和意見建議的可操作性。提高合作共事能力,發(fā)揚求同存異、體諒包容的優(yōu)良傳統,貫徹民主協商、平等議事的工作原則,尊重和包容不同意見的存在和表達,以民主的作風團結人,不斷增進思想共識、加強合作共事。
加強與黨政工作的有效銜接。認真落實由黨委、人大、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提出議題的規(guī)定,建立與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選題會商機制,探索由界別和委員聯名提出議題的方法。積極與黨委、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會商,建立健全年度協商計劃制定實施的工作協調機制。健全知情明政制度,邀請相關部門定期通報有關情況。規(guī)范黨委和政府及部門負責人參加政協協商活動。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機制,積極通過專項視察、跟蹤調研等方式,了解協商意見建議的采納落實情況,推進協商成果落到實處。
加強人民政協制度建設。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制定全國政協配套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政協協商內容、協商形式、協商程序、成果運用等。著眼構建結構合理、層次清晰、科學規(guī)范的人民政協制度體系,研究制定規(guī)范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的具體意見,修訂政協專門委員會通則,健全提案辦理協商、視察調研、大會發(fā)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規(guī)章制度,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在條件成熟時對政協界別適當進行調整,全面推進政協制度建設和機制創(chuàng)新,不斷提高工作科學化水平。增強制度觀念和規(guī)則意識,強化制度落實情況督促檢查,提高制度權威性和執(zhí)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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