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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利益無小事”,財產(chǎn)權、人身權受侵害也絕不是小事,暢通賠償程序,細化損害賠償規(guī)則,加大權利救濟力度,實是法治發(fā)展的必由之選
最高法近日發(fā)布《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這一司法解釋,法院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賠償請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賠償。此外,《解釋》還首次對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作出規(guī)定。
說到司法賠償,我們的第一反應當是“呼格案”、“陳滿案”、“趙作海案”、“張氏叔侄案”等刑事冤獄。2010年,河南“趙作海案”,羈押11年后獲賠65萬。2013年,浙江“張氏叔侄案”,兩申請人分別獲賠110萬(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2014年,廣東“徐輝案”,獲賠157萬(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2016年5月,蒙冤入獄長達23年的陳滿獲賠275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從中不難看出,刑事司法賠償?shù)奶攸c是精神損害賠償?shù)膹臒o到有,以及賠償總額的不斷攀升。
但顯然,不只是刑事司法領域才會發(fā)生錯案,民事、行政訴訟同樣存在錯案。所以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才會特別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的規(guī)定。這類案件通常被稱為“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
其實早在2000年,最高法就曾頒行過《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最高法又公布了《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新增了故意拖延執(zhí)行或者不執(zhí)行、應當恢復執(zhí)行而不予恢復等違法行為,明確人民法院撤銷原違法裁決的權力,對非刑事司法賠償解釋進行了有力的補充。
不過,這兩份司法解釋賴以存在的上位法依據(jù)近年來也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如《國家賠償法》已于2010年和2012年兩次修訂!睹袷略V訟法》也在2012年進行了重大修訂!缎姓V訟法》則是在2014年11月進行了大修。司法解釋是對法律適用的解釋,法律發(fā)生了變化,司法解釋自然要因應這種變化。
除法律環(huán)境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社會環(huán)境的變化也不少。國家賠償制度體現(xiàn)的就是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和法治發(fā)達程度。在法制虛無的年代,暴力機關錯殺了公民,也不會產(chǎn)生“賠償”。在加快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法律保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這其中當然也包括因司法人員的錯誤甚至違法而致?lián)p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生命權和自由權是最為人所珍視的權利。刑事司法賠償?shù)谋澈,通常有冤案苦主被非法剝奪生命或自由的悲情。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對應的,則主要是財產(chǎn)權,以及部分人身權。與失去生命或失去自由所引發(fā)的司法賠償相比,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顯得并沒有那么嚴重,也沒有那么引人注目。但“群眾利益無小事”,財產(chǎn)權、人身權受侵害也絕不是小事,暢通賠償程序,細化損害賠償規(guī)則,加大權利救濟力度,實是法治發(fā)展的必由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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