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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法律監(jiān)督權的新破冰
王顥鈞
//agustinmoreno.com2016-08-26來源: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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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有建議還不夠,行政公益訴訟的善后,既拓展了公益訴訟的空間,也強化了法律監(jiān)督權的強制性和執(zhí)行力。多管齊下,多舉措?yún)f(xié)同,這已成為檢察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日前,山東省萊西市檢察院因萊西市水利局不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向萊西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事件源于萊西市水利局曾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一起大面積砂場超采案違法作出“大事化小”的行政處罰。2015年10月28日,萊西市檢察院向萊西市水利局發(fā)出檢察建議,督促其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對非法采砂行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并要求在一個月內回復檢察機關。萊西市水利局回復稱,對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撤銷,不能對該案再作出新的行政處罰,拒不糾正違法行為,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

  這看似檢察院和水利局的“對掐”,實則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時受阻。這種受阻并不鮮見。檢察建議,本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的一種非訟監(jiān)督形式。從法律性質上看,檢察建議的確只是一個“建議”,并不具有強制性,它也可以看成是檢察機關向社會其他單位、部門提供的一種“公共產品”。不過,這種“公共產品”能為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提供一個法律標尺,并通過被監(jiān)督者對建議的采納去改進方式方法、預防職務犯罪、維護公共利益。

  但檢察建議的弊端也顯而易見,不具強制性讓“建議”僅僅成為“建議”,違法行為無法校正,公共利益則容易被持續(xù)侵害。過去,檢察機關對此頗感無力。行政公益訴訟的出現(xiàn),讓“建議”之外的司法救濟成為保障法律監(jiān)督權落地的強制措施。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曾被媒體稱為“官告官”——在前述個案中,就是由檢察院作為原告,來起訴萊西市水利局這個被告。傳統(tǒng)的行政訴訟則以“民告官”而為我們所熟知。所謂“民告官”,就是行政相對人(民)認為國家機關(官)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以行政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官告官”事實上拓展了行政訴訟的范圍,也豐富了法律監(jiān)督的方式方法。

  這看似是對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的突破,但卻有法可依。就在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不久,最高人民檢察院又頒行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經由立法機關的授權,具有實驗性質的“官告官”開始在試點地區(qū)付諸實踐。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職能部門不作為,都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和訴諸法庭都是法律監(jiān)督權的行使方式,從司法效率來講,發(fā)出檢察建議并得到采納,是最省心也是耗費資源最小的監(jiān)督方式;但光有建議還不夠,行政公益訴訟的善后,既拓展了公益訴訟的空間,也強化了法律監(jiān)督權的強制性和執(zhí)行力。多管齊下,多舉措?yún)f(xié)同,這已成為檢察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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