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作為北京市昌平區(qū)水務局辛店河管理處副主任劉某的司機,張某按照劉某授意,在給工地結賬時要求供應商虛開發(fā)票,幾次下來虛開出的發(fā)票金額竟達330萬元,全部進入了劉某的腰包。隨著劉某案發(fā)獲刑,分文未貪的張某也因貪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8月9日《北京青年報》)
張某獲刑,說冤也冤,說不冤亦不冤:說他冤,因他自始至終只是“奉命行事”,并沒有從中獲取分文;說他不冤,緣于虛開金額高達330萬元的發(fā)票均是他親自出面向供應商索取。更重要的是,身為專車司機的他,同時又是工地材料員,完全符合貪污罪關于“……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的構成要件。因此,從法律層面來看,張某獲刑,顯然是罪有應得。
當然,如果單單從情的角度來看,張某似乎也值得同情:一方面,作為領導的專車司機,拿他的話來說,上述涉嫌貪污行為,都是按照領導的“指示”,并非主動而為。而他之所以傾力為之,原因不外乎以下兩點:一是把擔任專車司機看作是領導的恩德,甚至將領導交辦的某些違法之事亦視為一種信任。因而,單純的報恩心理使其在情與法之間選擇了前者;二是天真地認為自己只是“跑腿”的角色,只要自身不貪一分錢,就算得上清清白白。另一方面,在這個“一套班子、多塊牌子”的單位,劉某既是管理處副主任,又是國有企業(yè)昌水公司內負責建筑、市政及水利工程的施工處長,顯然掌握著身為專車司機及工地材料員的張某的“生殺大權”。拿張某的話來說,“我如果不幫劉某做這些事,可能就拿不到這份工資了!
事實上,似張某這般與領導關系密切的司機及秘書等“身邊人”,若領導存有貪腐行為,則很容易在面臨情與法的選擇時出現“錯位”。最初或許只是被迫而為,跑跑腿,順便得些好處,日久天長,慢慢也就習慣了,甚至從中悟出道道,利用領導名頭,大行貪腐之道的亦不乏其人。譬如淮南市原市委書記陳世禮,其秘書王傳東多次安排他人與陳世禮見面,為他人在工程承包、產品推銷、企業(yè)并購、項目規(guī)劃、招商引資等方面提供便利,自己亦從中獲得好處。其他如陳希同秘書陳健、陳良宇秘書秦裕、王寶森秘書閆振利、谷俊山秘書喬希君、劉鐵男秘書王勇等,莫不如此。
分文未貪的張某,仍然被認定為貪污犯而獲刑,不妨視為一面“鏡子”,可以讓更多工作在領導身邊的人們警醒:或許你只是聽命于領導,或許你確實分文未取,但貪官們的貪腐環(huán)節(jié)中實實在在有你的存在。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說,你在貪官們的貪腐過程中,實際上扮演了“從犯”的角色。因此,只要你逾越了法律的底線,早晚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即使你現在參與的程度不高,涉及的錢物未達法律規(guī)定的下限,亦不可心存僥幸心理,倘天長日久,越陷越深,也并非不可能:譬如,已賦閑多年、本以為平安著陸的原江西省交通廳廳長蒲日新,后被查出受賄400余萬元,獲刑16年。而他的司機更有過之而無不及,貪污額竟高達上千萬元。更值得一提的是,先是其司機上千萬貪污案發(fā),進而“挖出蘿卜帶出泥”,才加速了蒲日新的落馬。
無數案例證明,無論是領導秘書群體,還是專車司機群體,作為領導們的“身邊人”,由于其與領導們的“特殊”關系,若權力缺少制約,則很難僅靠自律來把持自己。因此,要管住領導們的“身邊人”,首先要管住領導們手中的權力。當然,這些為數不少的“身邊人”,若能從分文未貪的張某成為貪污犯的這面“鏡子”中,照出自己的某些影子,從而警醒,時時把握好自己,把握好情與法的邊界,則是更好不過了。
文/徐甫祥
中國網:普通人的年關是為官者的廉關 2009-01-22 |
新華網:文強獲死刑百姓為啥像過年 2010-04-16 |
中國網:普通人的年關是為官者的廉關 2009-01-22 |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2010-06-25 |
中國青年報:“美國賊”為什么可以游街示眾 2010-10-15 |
蘇文洋:法院不審的“案中案”由誰來審? 2010-11-04 |
高榮偉:新加坡的貪污成本 2011-02-25 |
這不是擾民嗎? 2011-07-20 |
王 沖:什么都可以山寨 2011-08-05 |
羊城晚報:“假主任” 2010-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