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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可感的。如果每一次聽證、每一場庭審、每一起案件,都能用人民群眾能夠感知的方式呈現(xiàn)出來,那么,司法的公信力便能如細流匯聚成海,如微土堆積成山
聶樹斌案,備受社會廣泛關注,有關它的每一個消息都牽動著人們的神經(jīng)。
4月2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案復查工作聽證會。這是該案復查工作的一次重要進展。
在刑事案件復查工作中采用聽證會形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并不多見。在涉及強奸和原審被告人已經(jīng)被執(zhí)行死刑的情況下,公開聽證更是少見。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審被告人已經(jīng)死亡的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聶樹斌案雖然只是復查,還未啟動再審,但因其涉及強奸,聶樹斌又已被執(zhí)行死刑,能否公開,如何公開,公開到何種程度,一直是司法機關必須小心翼翼把握的。由此,長期以來,公眾從司法機關那里獲得的信息并不多。
一邊是社會廣泛關注,刨根問底;一邊是許多內容依法不能公開。兩者的沖突時常激化。小道消息盛行、謠言猜測不斷……有關聶樹斌案的信息不會因為司法機關的沉默而打住。也許從法律上講,這樣的沉默是合理的,但面對洶洶而來的輿論風暴和公眾關切,能不能在原則性和靈活性之間找到更好的結合點?能不能在滿足公眾知情權、監(jiān)督權與法律規(guī)定之間找到更好的平衡點呢?山東高院的聽證會無疑是一個創(chuàng)新之舉。
深究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案件不公開審理和不開庭審理的原因,一是為了保障個人隱私權不因不當公開和二次傳播而遭受侵犯;二是原審被告人已經(jīng)死亡,構不成一般庭審的“控辯審”三方。但是不公開審理和不開庭并不意味著案件所有信息都要保密,那些無礙個人隱私、無礙法庭調查的公開形式和公開內容都可以采用,而且都應該盡量采用。只有這樣,才能體現(xiàn)公開、公平、公正,讓社會公眾、申訴人以及代理律師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
不起訴聽證、刑事和解聽證、申訴聽證、量刑聽證……近年來,隨著司法公開的不斷推進,聽證會出現(xiàn)的頻率也越來越高。不久前引起社會廣泛熱議的南京養(yǎng)母虐童案,檢察機關在決定是否批準逮捕的問題上就組織了聽證會,邀請婦女兒童保護部門代表、法律學者、人民監(jiān)督員等參與發(fā)表意見。這被視為是對“逮捕”制度的一次難得的詮釋,是對當前非必要性羈押過多的一次有力糾正。
司法公正是可感的。如果每一次聽證、每一場庭審、每一起案件,都能用人民群眾能夠感知的方式呈現(xiàn)出來,那么,司法的公信力便能如細流匯聚成海,如微土堆積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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