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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彩虹:用責任追究嚴防“短命決策” 
孫彩虹
//agustinmoreno.com2015-04-22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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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追究制度,把決策權力和決策責任統(tǒng)一起來,特別是從時間鏈條上遏制那些為追求政績或當前利益而不考慮長期決策效果、引發(fā)嚴重失誤的決策問題

  重大行政決策權行使的優(yōu)劣直接關系法治政府建設的成敗,過去重大行政決策有大量的因決策隨意性、主觀性導致的“短命決策”,影響了政府形象,造成嚴重的經(jīng)濟社會損失。為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

  在已有的公共決策實踐中,有些地方政府可能只會選取專家咨詢、社會公示和聽證的等決策制定環(huán)節(jié)的一個或者幾個,這不僅不具有法定強制性,反而擁有很大的自由選擇權,容易影響決策科學性。為此,根據(jù)四中全會部署,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上升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特別是把“合法性審查”作為依法決策的必經(jīng)關口,要求審查不合法的決策,不得提交討論,進而從源頭上減少決策的隨意性和主觀性,以及由此帶來的經(jīng)濟社會損失。

  流程設計是一方面,效果保障是另一方面,錯誤的決策初衷、意圖,經(jīng)過合理合法的程序也被確定施行,同樣是有百害而無一益的。四中全會對依法決策作出了“雙保險”設置,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追究制度”,它把決策權力和決策責任更好地統(tǒng)一起來,特別是從時間鏈條上遏制那些為追求政績或當前利益而不考慮長期決策效果、引發(fā)嚴重失誤的決策問題。

  當然,實現(xiàn)依法定程序決策和依法追究決策責任,至少還需要兩點作保障。一是必須解決好集體決策和個人負責之間的關系。鄧小平同志曾提出,“各級黨委要真正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jié)合的制度。要明確哪些問題應當由集體討論,哪些問題應當由個人負責。”這種相結(jié)合的領導責任制度,要求制定決策時嚴格遵守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同時把作出的決定和具體任務分給專人具體負責,必須有專人承擔相應責任。在這種前提下,出了問題要分清責任,不能拿“經(jīng)過集體討論決定”等理由來搪塞應負的責任,要按照責任制予以追究。個人負責是更重要的一方面,否則集體負責就會變成無人負責。

  二是完善決策過程的一些記錄等制度。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這需要完善決策的簽字制度以及決策投票和發(fā)表意見的記錄制度,這是實行責任倒查的一些前提。總之,在落實違法決策和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更為細節(jié)的制度設計,有利于提升政府依法決策的能力,有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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