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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零敲碎打的司法改革時代已然結束
//agustinmoreno.com2014-06-25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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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并不是一個新話題,遠可上溯至清末變法,近可追溯到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執(zhí)政黨最重要的黨代會報告中,司法改革最早出現(xiàn)在十五大,其時的報告表述是“推進司法改革”。到十六大報告,表述變成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十七大報告的表述再次刷新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十八大報告中的用語則是“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從字義上考察,表述的變化體現(xiàn)了層層遞進的“漸進式”改革思維。而從改革的具體實踐來反思,缺失亦是明顯的。過去的十余年里,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實質性改革舉措,只有司法考試一項。被譽為“中國第一(難)考”的司法考試,對推進中國司法官員的精英化和職業(yè)化,起到了基礎性的作用。但司法體制改革并未到位,在“先易后難”原則的指導下,能做的基本都有嘗試,難點卻累積至今。可以說,今日之司改,已無易事。不直面難點,攻堅克難,司改就無法推進。這就是十八大報告中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現(xiàn)實背景,也是此次“中央框架意見”和“上海司改試點方案”的由來。

  作為全面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體制改革已被寫入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另一標志性事件是,2014年初,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易名為“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這意味著原來一直被視為“部門工作”的政法工作被納入了“中央工作”的大盤子。

  據媒體的不完全統(tǒng)計,十八大之后,習近平已在重要場合七談司法改革。6月6日的中央深改組第三次會議上,習近平再次強調,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都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

  司改的這些指向,無一不涉及司法權與立法權、司法權與行政權、中央事權與地方事權之間的調整與博弈,顯然超越了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權力范圍。沒有更高權力機構的統(tǒng)一協(xié)調,單憑司法機關一廂情愿地單兵突進,注定步履維艱。理順領導體制,統(tǒng)一設計改革方案,無疑將為司法改革破解不同權力部門之間的利益牽扯提供堅實的基礎。

  司改牽一發(fā)而動全身。零敲碎打的司改之所以收效甚微,是因為改了的某項制度仍為沒改的舊有制度所掣肘,因而無法達到改革目的。比如爭論日久的“高薪養(yǎng)廉”或更溫和的“提高司法人員待遇”。如果沒有司法精英化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高薪”從何而來?中國內地現(xiàn)有法官、檢察官40多萬,這么龐大的司法官職業(yè)群體,素質良莠不齊且不說,其中還有相當部分是空有法律從業(yè)資格卻并不辦案的“名義司法官”,若給這些非業(yè)務部門的“法官”、“檢察官”以高薪,恐怕會備受質疑。

  再看此次公布的七項司改政策導向,找不到一項是可以孤立存在的。司改內在邏輯斷裂,實為過往司改的深刻教訓。除了司法官精英化和司法官較高待遇之間的緊密關聯(lián)之外,司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與司法官接受有效監(jiān)督與制約,同樣是一體兩面。多年來,司改一直在“放權”和“收權”中來回拉鋸。一方面,削權院長、檢察長,放權法官、檢察官是趨勢;另一方面,貪贓枉法、以案謀私的司法腐敗現(xiàn)象又時有發(fā)生,使得“收權”又成了現(xiàn)實。表現(xiàn)在一些基層司改實踐中,有的地方甚至出現(xiàn)了“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又放”的循環(huán)。如何在“放權”與“收權”之間找到理想的平衡點,同樣是司改亟需解決的難點。這次公布的政策導向中,除了多處指向司法“去行政化”、增強司法官員的獨立性之外,亦有“完善辦案責任制,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強化監(jiān)督制約機制”的強調。這看似矛盾,實則有內在統(tǒng)一的邏輯關聯(lián)。增強司法官員的獨立性,同樣要嚴格的監(jiān)督機制和責任機制來保障。這兩項改革只能同時推進,而絕不能單點突進、零敲碎打。

  此次明確的改革導向“完善法官、檢察官選任條件和程序”與另一項“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也直接相關。地方司法權來源于地方人大的轉授,省以下統(tǒng)一管理使用人權上移,等于架空了地方人大。作為一種制度規(guī)避,“意見”提出了一個全新的方案,即在省一級人大成立“司法官遴選委員會”,由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專家等各方代表組成。這個“委員會”將負責向地方人大提名法官、檢察官的任免名單。而如何讓地方人大的任免權不流于形式,在增強司法獨立性的同時,各級人大其實也有一個增強獨立性的問題。司法改革又與人大改革緊密關聯(lián)在一起。

  所以說,進入“深水區(qū)”的司法體制改革,與以往單純的“庭審改革”、“檢察改革”完全不同。它涉及的是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系,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中央事權與地方事權的關系,各級法院、檢察院的相互關系以及司法官與司法機關的關系,任何一項改革都會“牽一發(fā)而動全身”。而在未來,司法體制改革的走向,還取決于國家權力之間的復雜博弈。不管怎么說,零敲碎打的司改時代已然結束,全面開花的司改新時代已經拉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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