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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fā)《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fā)布的信息屬于電子數據。這就是說,網絡言論、文字、圖像和視頻等被明確為案件辦理的證據之一。
有人說,你在網上發(fā)的一句話,可能成呈堂證供。這種說法抓住了兩高一部相關規(guī)定的要害。電子數據作為民事刑事案件證據,在我國民事刑事訴訟法中早有明確規(guī)定,但具體哪些網絡發(fā)布信息算作電子數據,尚未明確。現在正如人們所言,你在朋友圈的一句留言、隨手發(fā)出的手機短信,都是有潛在法律后果的。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兩高一部關于電子數據的規(guī)定,正是網絡空間走向法治的一個步驟。網絡作為新生事物,曾經是高度自由的,人們在訴求秩序的時候往往寄望于網民的自律自治。但近些年來,利用網絡實施的攻擊、恐怖、淫穢、販毒、洗錢、賭博、竊密、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有發(fā)生,網絡謠言、網絡低俗信息等屢見不鮮,已成為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突出問題。建立網絡法治非一朝一夕之事,但讓人們對自己發(fā)布的網絡信息負起責任,顯然是在網絡空間建立正義秩序的當務之急。
信馬由韁的網絡“言論自由”只是一個神話,這種自由就是賦予人們對網絡信息不負責任的“權利”,抗拒必要的法律約束。前幾年,抓了幾個在網上煽風點火的網絡水軍頭目,法辦了若干網絡造謠傳謠大V,結果就有人指責這是毀滅言論自由。很多人反對手機實名制、網絡實名制。但當網絡謠言、誹謗、詐騙等為人們所熟知的時候,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不受法律約束的自由實際上是公害,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
建立和完善網絡法治,旨在平衡人們的權利與責任,讓人們在承擔責任的前提下享受自由、在享受自由的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自由是無害他人權利的自由,恰恰是不承擔責任的做法,構成對自由的傷害。在網絡上口無遮攔到喪失底線,并不是網絡言論自由,而只是任性、不負責任乃至違法犯罪。這時候,施害者與受害者很容易角色互換,有時候你可能加害別人,但轉瞬之間你也可能成為受害者。
法律通過設定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規(guī)范政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利益。這種公共安全利益不是抽象的東西,而是關乎我們每一個人。在網絡空間承擔責任,既是承擔對社會的責任,也是對自己負責。不愿對社會承擔責任,本質上也是對自己不負責任。我們必須放棄自己的某些自由,以保護我們的自由、擴展我們的自由,這就是網絡法治的本質。
不愿意放棄某些自由,我們將失去全部的自由,這在現實世界是真理,在網絡空間也是真理。但所謂放棄某些自由,并不是要我們縮手縮腳、怕這怕那,即如契訶夫筆下的別里科夫那樣把自己裝進套子里。我們要做的無非是守法,說簡單點,就是按常理和良知說話、留言以及發(fā)布其他網絡信息。守住了常理和良知的底線,即可身正不怕影子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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