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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國策應成依法治國“基本樣本”
楊紹功 閆祥嶺
//agustinmoreno.com2015-05-26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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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體報道,山東蘭陵縣為提高合法出生人口比例,向基層攤派“流產指標”,沒有足夠數(shù)量超生婦女的村子,村干部只能花高價向醫(yī)院購買“流產指標”充數(shù)。這一事件引發(fā)各界關注。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zhí)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一些地方對計劃生育工作考核方式簡單、計劃生育工作執(zhí)法手段單一,屢有以罰代法、野蠻執(zhí)法現(xiàn)象,不但有違依法治國精神,也容易引發(fā)基層干部群眾之間的矛盾。

  我國計生法規(guī)定,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有的地方濫用行政強制手段甚至量化強制引產指標,不僅違背法治精神,也影響到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法治公信力。

  基本國策是根據(jù)國情制定、維系國家發(fā)展命脈的重要政策。基本國策如能成為依法治國的“基本樣本”,將對全面依法治國產生強勁推動、示范效應:一方面,依法執(zhí)行基本國策的過程就會成為生動的普法過程,有利于產生“信柱效應”,帶動干部群眾樹立法治意識、增強法治觀念;另一方面,法治之手將約束政府部門任性的權力、維護人民群眾正當?shù)臋嗬?讓基本國策得到更多民意支持。

  良好的社會治理必須依靠法治。讓計劃生育工作嚴格遵循法治精神,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選擇。只有嚴格按法律、制度行使權力,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決問題,才能讓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成為依法治國的“基本樣本”。

  據(jù)新華社北京5月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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