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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以來,深圳各基層法院立案大廳出現了不同程度排隊現象。不少律師和市民紛紛吐槽,這是因為法院為了結案率年底前一個月不立案所致。南都記者暗訪時,此說法亦得到法院工作人員證實,而法官則透露,具體操作會隱秘一下,但法院公開回應時均表示不存在年底不立案。(12月29日《南方都市報》)
“年底不立案”又一次成為輿論關注焦點。法院系統(tǒng)糾結于結案率考核,而需要立案的公眾則糾結于案件的急切。從維護司法正義的角度來說,當然是后者的需求更應值得重視。但從技術上來說,晚立一段時間的案,的確很難說一定會有什么實質性的影響。在這種比較下,法院在不影響公眾利益的前提下確保自身的合法利益自然成了一種下意識的選擇。
然而,司法部門畢竟行使的是公共權力,所代表的是司法正義的形象。糾結于自身的利益而遲緩于立案,從公信力來說是不利于其自身建設的。民眾會覺得拖延立案的司法部門,作風拖沓,沒有把民眾需求放在心上,從而對法官、法院的辦案能力產生懷疑,影響法治社會建設。而對法院這一維護正義的機構來說,追求所謂的結案率,搞“年底不立案”事實上是一種盲目的數字崇拜,除了給所謂的成績單增添幾抹色彩,也毫無實際用處。
維護司法正義與考核法院之間,其實并非一個哈姆雷特式的命題。對法院來說,它的職責就在于一碗水端平,依法辦案,把每一個具體案件都辦成鐵案,讓民眾信服,經得起歷史的檢驗。至于,數量上,一年結了多少案,則不宜過分追求。審理案件需要講究的是程序與證據的嚴謹,做好了這些,即使一年辦的案件不多,也反映了法官與法院的依法辦案精神。
令人憂慮的是,遏制“年底不立案”對司法正義的不利影響,并非沒有上述共識,最高法早于2009年發(fā)文要求“法院不得因為提高結案率而在年底拒收當事人申請立案的請求”,但落實到具體行動仍知易行難。這說明,試圖通過法官與法院的個人良心,依靠鞭撻一些法院年底不立案的行為無法徹底解決問題。
司法實務,要想有深層次的突破,就必須全盤考慮針對法院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機制,超越以結案率論英雄的行為,重申法院之審判獨立地位,法官之服從法律要義,以機制建設確保法官真正忠實于法律,而不必受諸如結案率等非法治因素影響,才能給案件審理工作免除不必要的麻煩與影響,捍衛(wèi)民眾的法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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